企甲臺電林約翰涉嫌要求隊友放水 遭禁賽兩年、不得參加活動

企甲臺電總教練貴人、24號林約翰。(圖/記者謝孟儒攝)

記者謝孟儒/綜合報導

企業甲級聯賽傳出有球員放水事件中華足協25日公告,在2020年5月17日企甲聯賽第六輪高市臺電與璉紅臺體賽事,高市臺電球員林約翰於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經過防賭小組調查後,決議處分兩年內禁止參加足協主辦的賽事和活動

該賽事在2020年5月17日於臺中太原球場舉行,上半場40分鐘,臺體高偉傑率先進球后,下半場47分鐘高偉傑上演梅開二度,不過64分鐘臺電林昌倫追回一球,但最終臺體仍是以2比1擊敗臺電,成爲該賽季的大爆冷門賽事之一。

不過該場比賽,足協防賭機制調查小組調查後發現,該場比賽先發上場的林約翰,在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調查後認爲,林約翰就部分關鍵事實顯有隱瞞而有虛僞陳述之情,雖無具體影響係爭賽事結果之直接事證,惟參酌調查報告中相關事證,認爲林約翰要求其他球員比賽放水之行爲至臻明確。

足協紀律委員會最後認定,決議處分如下:球員林約翰於兩年內不得參加本會主辦、協辦、指導之任何聯賽暨各級賽事在內,所有與足球相關活動,亦不得牴觸前揭紀律守則相關規範,與第三人有任何不當之接觸,並自公告日起生效。而記者致電詢問臺電總教練陳貴人,截稿前還未收到回覆。

中華足協公告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二屆紀律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茲就2020年5月17日本辦理臺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第六輪編號22場次之高市臺電與璉紅臺體賽事,高市臺電球員林約翰於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乙節

據本會防賭機制調查小組提出之調查報告,林約翰就部分關鍵事實顯有隱瞞而有虛僞陳述之情,雖無具體影響係爭賽事結果之直接事證,惟參酌調查報告

中之相關事證,應認林約翰要求其他球員比賽放水之行爲至臻明確,依本會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第六十九條,應成立「參賽俱樂部球隊或球

員違背運動道德行爲、喪失體育精神,爲謀取不正當比賽結果或不正當利益進行私下交易」之行爲,經紀律委員會認定,應予以處罰。參酌《亞足聯紀律

守則》(AFC Disciplinary and Ethics Code)第66.8條、《國際足總紀律守則》(FIFA Disciplinary Code)第18條第3項規範,就相關違失行爲,均明

定應施以「至少兩年禁止參加任何與足球相關活動」(on taking part in any football-related activity for at least two years)處分,本委員會爰依《中

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第六十九條,決議處分如下:球員林約翰於兩年內不得參加本會主辦、協辦、指導之任何聯賽暨各級賽事在內,所有與足球相

關之活動,亦不得牴觸前揭紀律守則相關規範,與第三人有任何不當之接觸,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二、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三、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 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書面(以下稱爲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 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爲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

由。

3. 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 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臺幣叄仟元整做爲進行申訴之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