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國家關鍵基建 最重罰1億

所謂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電力、石油、陸運、海運、氣象、工業港、電信,以及銀行法、證交法、期交法、醫療法、健保法、太空發展法等22個項目。政委兼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實際保護範圍會更大,例如海底電纜,雖不在這22項內,卻可視爲國家基礎設施予以保護。

陳揆指出,本次邀集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國科會、金管會、NCC、數發部及原能會等部會盤點討論後,採取一致的立法原則與模式,由各部會在各自主管的作用法中,以專條方式明定特別罰則,共計修正22部法令,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等行爲加重刑責,期能達到嚇阻不法的效果。

本次修法的重點在於:第一,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對侵害資通系統安全,依行爲樣態和侵害程度,加重刑責。第一,對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例如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等。)

第二,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第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四,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