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喝酒還借他機車騎 麻吉「縱容酒駕」挨罰4萬5000

縱容朋友酒駕也會被罰。(示意圖記者林世文攝)

社會中心/臺中報導

知道朋友喝酒就不能借車給他!新北市一名葉姓男子陳姓友人喝酒後,把機車借給對方結果上路後就出車禍,事後陳男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但他也被裁罰4萬5000元罰鍰,因爲他明知友人喝酒卻縱容,上訴後法官也認爲裁罰有理,只好認命賠錢。

據判決書,葉男與陳男前年5月26日凌晨到KTV唱歌喝酒,但離開時他卻把機車借給對方騎,自己則當乘客,結果途中闖紅燈撞上張男駕駛的機車,造成被害人受傷送醫,後來陳被測出酒測值0.81毫克,因此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葉男雖然沒有騎車,但今年1月仍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4萬5000元,並吊扣車牌3個月,讓他覺得相當冤枉,強調當時曾一再勸阻友人不要騎車,而事後過失傷害部分和解不起訴,也早已是2年前的事了,沒道理要罰他。

對此,交裁處認爲葉男明明看到陳男喝酒,卻仍同意對方騎乘他的機車,造成對其他用路人危險狀態,裁罰有據,而法官也認爲他違規事實明確,涉刑事部分過失傷害,雖經當事人撤告獲不起訴,須負起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五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等而不予禁止駕駛者,除處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