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喝燒酒雞「不夠味」!男騎車買米酒G了 挨罰3萬辯:假牙害的

臺南分院日前駁回王男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莊智勝/臺南報導

臺南市一名王姓男子107年1月20日晚間在住處煮食燒酒雞,加了半瓶紅標米酒嚐了味道後仍覺得不夠,因此騎車外出再購買4瓶米酒,不料返程時經過復國一路,卻因機車未開大燈而遭到警方攔檢,經呼氣酒測值達0.25mg/L,遭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但王男不服提出上訴,日前遭到臺南高分院駁回,全案定讞,不可再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王男當天晚間在住處煮食燒酒雞,先加了半瓶米酒調理湯汁,隨後舀起一碗嘗試味道,但仍覺得酒香不足,因此騎車外出到便利商店購買4瓶米酒,怎料當他回程時經過復國一路,卻因機車未開大燈而遭到警方攔查,當場抓獲酒駕。

王男供稱,當時他根本還沒煮雞肉,僅是試喝湯汁,一邊調、一邊試味道,怎知調味料竟殘留在上下排假牙中,「警察看到我就突然衝過來,只因爲我臉紅,就懷疑我喝酒,對我進行逼車、壓制、要求進行酒測!」王男反駁,當時他主動走白線,來回共20公尺給警方看,並無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但警方卻拿出酒測器堅持要他吹,前面吹了3次都沒有反應,「後來警察就叫我嘴皮咬住呼氣器,第四次剛好夾住假牙縫隙結果就有反應!我剛下立即表示是假牙因素,不是身體裡的酒氣,要求重測!」

但警方認爲,執法過程中有秘錄器佐證並無不當,測前還提供王男漱口杯水,其測後酒測值仍達0.25 mg/L,顯已超標,因此立即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一審法官審酌案情後,判處王男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但王男不服,提出上訴。臺南高分院審酌兩造說詞後,認爲警方執法過程並無不當之處,且王男罪證明確,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王男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