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板!保險業投資不動產 明年起採公允價值模式

▲2014年1月1日起,保險投資不動產後續衡量將採公允價值模式,且10億元以上須找2家以上鑑價機構,而素地於取得建照並進行開發前,不得采公允價值入帳。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明(2014)年1月1日起,保險業投資用不動產後續衡量如採公允價值(市價)模式,保險負債也應一併採該法評估,且10億元以上須找2家以上鑑價機構,而素地於取得建照並進行開發前,不得采公允價值入帳。換言之,若開放保險業可採一般的估價方式,不動產增資空間將更大。

金管會表示,爲迴歸上開公報規定,開放企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可採公允價值模式,考量保險業相較其他業別,爲強化資產負債的匹配程度,致持有相當部位投資性不動產之經營特性,以及爲利保險業提早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研訂相關配套措施預計從103年度1月1日起實施。

明年起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應逐筆委外辦理估價,單筆金額新臺幣10億元以上者,應由2家以上鑑價機構辦理估價,以及規範估價師及鑑價機構應具備一定的估價實務經驗等相關資格條件,並要求估價師及鑑價機構應定期更換,且不得由原取得不動產時辦理鑑價的估價師及鑑價機構進行公允價值評估。

同時,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應,以正常價格作爲公允價值評估依據,不得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等進行評估。當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如選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保險負債亦應採公允價值評估,其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此外,若是素地於取得建築執照並進行開發前,不得采公允價值模式衡量。

金管會指出,保險業應建立不動產估價作業流程,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且應規範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專家報告之採用」進行逐筆複覈,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價團隊,應含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以確認估價報告所採用方法及計算之合理性。金管會強調,將於近期依規定就修正草案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