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上士不倫保防官「被退伍」 怒告陸軍司令部敗訴

陳姓上士與已婚保防官不倫戀,被記過調職工作態度又不佳,遭評鑑不適服退伍。她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原處分違法,判她敗訴。(黃捷攝)

曾任陸軍司令部戰訓處保防官的已婚閻姓少校,和當時同單位的陳姓女上士發生不倫戀,甚至在職務宿舍幽會,2人因此遭調職記過。陳女2019年間被覈定不適服退伍,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原處分並不違法,應尊重軍方裁量權,判陳女敗訴,可上訴。

閻男2007年5月結婚並生子夫妻倆原同居在職務宿舍,閻妻2017年7月退伍返回南部孃家照顧子女,閻男竟自同年10月起與陳女發展不倫戀,還一起在宿舍幽會。閻妻得知後提告,刑事妨害家庭證據不足不起訴,民事判閻男、陳女應連帶賠償8萬元確定。

事發後,陳女遭依違反性別互動分際調職並記大過1次,2018年度考績被評列丙上,陸軍司令部2019年間多次召開人評會,最後評鑑陳女不適服現役,覈定同年10月1日退伍。陳女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陳女主張,2018年5月21日人評會覈定她續服現役,軍方竟又註銷會議,欠缺法律實質正當性。人評會重新召開後評鑑她不適服現役,相關指控都缺乏證據,評鑑顯有瑕疵

陳女並指,她近12年軍旅生涯考績均爲甲等或甲上,有多次記功嘉獎,不倫戀曝光後她已被懲處調職記過,人評會卻僅以「107年度考績丙上」就強制她退伍,違反比例及平等原則。陸軍司令部礙於軍中壓力剝奪她的工作權,以絕對服從爲由使人評會流於形式,成爲「橡皮圖章」,已失客觀公平,原處分有濫權違法,故請求撤銷。

陸軍司令部抗辯,兩性分際爲國軍持續要求軍紀重點,陳女身爲資深幹部,逾越男女分際,嚴重斲傷軍譽及紀律,調職後工作態度消極,請她協助招募又不配合,甚至與長官發生爭執,最後軍團督導成績也不理想綜合考評後才決議不適服現役,並非僅以單一事件評鑑。

北高行認爲,人評會認定陳女的工作態度不佳,是根據單位長官長期性常態性的觀察結果,並非全然無據,也有將陳女的獎勵紀錄列入考量,難認違反平等、比例原則或濫用權力,評審程序也合乎規定,因此,行政法院應尊重軍方認定不適服的裁量權,遂判陳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