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時頭條/投票權法第4條廢除 歐巴馬斥「倒退」

美國最高法院25日以5票對4票否決了長達48年的《投票權法》第4條。(圖/取自網路)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最高法院25日對投票權法(Voting Rights Act)的相關案件作出重大裁決,否決了長達48年的《投票權法》裡保障少數族裔投票權的核心部分第4條 。第4條指:9個州政府在更改投票法前,須徵得聯邦同意。

當初在最南部的一些州,非洲裔美國人因受到讀寫能力測試以及投票稅的歧視,參與投票時因難重重。1965年8月6號,美國總統詹森簽署了《投票權法案》,當中規定,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種族膚色而被剝奪投票權。

但上述判決指出,國會繼續逼迫主要在南部的九個州,在更改影響非洲裔及其他少數族的投票規定前,須先獲得聯邦的同意,此一作法已不合時宜,因此宣佈第4條無效。

這項5票對4票的裁決宣佈後,首位非洲裔總統歐巴馬錶示「極爲失望」。深受打擊的民權人士則表示,喪失此條文的投票權法,將導致阻擾少數族裔投票的事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