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離職領嘸年終!公司賠11萬 本人爽發P幣:勞工是我動力

▲拿不到應有的權益勞工選擇勇敢爭取,不怕麻煩。圖爲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一名郭姓男子任職於科技公司,公司合約載明保障年薪14個月、年終2個月,並稱年終獎金屬於固定工資,但他2016年底提離職後,卻面對公司拒發,他氣憤提告。經新北地院審理,判公司應賠償11萬餘元。他本人日前親自上PTT感謝鄉民高調推文,加碼發P幣,「希望透過此官司,讓廣大的勞工知道自身的權益。」

當事人在PTT表示,「各位鄉民城武30cm、Ecup女神大家午安本魯宅就是報導中所謂的郭姓男子」,他附上一系列勞工面對相關權益爭議的推廣文章連結,希望勞工能勇於爭取自身擁有的福利,「不然就連八卦版這麼多菁英匯聚的地方,仍有多數人認爲自提離職時的相關福利就是看公司爽不爽給!但這是大錯特錯的。」

郭男進一步提到,只要最初有約定年終或其他獎金,並達成相關領取條件後,該權利就屬於勞基法中的「工資」,不管是不是主動提離職或被資遣,公司都得依約給予當初談好的對價金額

雖然郭男有拿到自己的獎金,但他也表示,超過50個前同事都有簽署相同契約,卻沒有獲取應有的權利,「希望前公司看到相關報導,能主動聯繫這些前員工,發還相關工資。」

新聞主角現身PTT,除了感謝大家關注,也希望藉由自身經驗鼓勵其他勞工堅守權益。(圖/翻攝PTT)

根據判決書,郭男指控,最初以月薪6萬4千元任職於科技公司,合約明確標明「保障年薪十四個月,每月薪資本能給、職給、伙食費全勤獎金,共計12個月,另保障年終2個月…」等字,因此年終獎金應屬固定工資;然而,他2016年底提離職後,公司卻不願給付年終,但過往有員工依然拿到年終,他自己卻被拒絕,因此提告求償,依照月薪6萬4千元計算,扣除稅額,請求公司須賠償2個月薪水的11萬2000多元。

對此,科技公司澄清,年終獎金屬於獎勵性質,是僱主爲了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不算工資,而且年終是在職員工才能領取;但郭男在2016年12月2日離職,年終是隔年1月29日才發放,並不符合「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領取標準,還稱郭男工作效率不佳。郭男事後於PTT反駁,公司說他表現不好只是推托之詞,在訴訟中,有附上公司認爲表現好的證據

原判決認爲,公司雖沒有設定領取標準,但仍不改年終屬勉勵性質,駁回請求。而郭男上訴至新北地院後,合議庭審酌合約標明「保障」二字,不論公司是否盈虧,都有義務給付,屬於工資性質,判決郭男勝訴,不得上訴確定。

看見郭男打贏官司,許多網友也讚賞,「自身權益很重要,有成功案例能幫助同樣情境的人」、「前鋒總是偉大」。當事人也迴應,不奢求政府能做出相對政策,但他至少希望推廣正確觀念,不要讓勞工走上冤枉路,「這是支持我打官司的其中一個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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