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稱警有汗臭味 法院認非屬謾罵判無罪

一名男子被控辱罵員警有汗臭味,被依妨害公務罪起訴。示意圖/ingimage

陳姓男子被控辱罵員警有汗臭味,被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妨害公務罪起訴。士院認爲,陳姓男子言論不禮貌,仍僅是描述事實、抒發感受,非屬謾罵或輕蔑,日前判決無罪。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陳姓男子受委託協商債務,去年7月11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在值班臺前咆哮遭警方驅離,仍在派出所外與警方叫囂、咆哮且推擠,還對郭姓員警說:「你好臭喔」及辱罵髒話。

陳姓男子偵查時辯稱,員警身上汗臭味很重,他對味道敏感,這不是辱罵,且他未罵員警髒話。案經士檢偵查,認定陳姓男子貶抑員警執行公務威信及尊嚴,依中華民國刑法侮辱公務員罪嫌起訴。

士院勘驗員警身上密錄器影像,認爲案發時是豔陽高照大晴天,陳姓男子與員警於烈日當下在派出所前爭執,衆人大聲嘶吼、情緒激動且汗流浹背、滿身大汗,甚至散發刺鼻汗臭味屬於常理。

士院認爲陳姓男子於公共場合尚有他人在場情況,描述靠近他的員警散發出不好聞的味道,雖然非常不禮貌,但僅是描述事實、抒發感受,非屬抽象謾罵、嘲弄或輕蔑員警,難認構成刑法公然侮辱要件,且依密錄器與證人證述,未聽聞陳姓男子辱罵,罪證不足,判決陳姓男子無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