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婦當衆對繼子飆國罵 法官認證「非蓄意」判無罪

臺南市安南區劉姓婦人對王姓繼子連續罵髒話被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後,臺南高分院判處無罪確定,全案不得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當衆對人飆國罵,往往都會被判有罪。不過,臺南市安南區劉姓婦人當着公公、婆婆及丈夫的面,連續對王姓繼子辱罵「幹你孃」、「我幹你祖嬤」等髒話,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後,一審認定劉婦罵人的地點在自家客廳,並非一般公衆可任意出入的場所,不符「公然」的構成要件;二審雖不認同,但也以劉婦只是以粗話表達不滿情緒,並非蓄意貶抑告訴人的名譽或人格,都判處無罪。

律師羅瑞昌認爲,當衆辱罵他人,在實務上往往會判處拘役或罰金;此案的一、二審似乎都頗爲同情被告,因此會找不同理由判處無罪。鑑於全案已經不得上訴,如果告訴人還是不服,仍然可以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去年9月間,劉姓婦人因與已成年的王姓繼子,對家務的看法不同發生口角,竟然在安南區自家客廳內,當着公公、婆婆、丈夫的面,連續對王男辱罵「幹你孃」、「我幹你祖嬤」等髒話,經王男檢具錄音證明後,訴請臺南市警方偵辦。由於劉婦在警詢中坦承犯行,臺南地檢署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不料,案移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引用司法院的解釋,指被告所爲是在私人住宅內,一般人未經許可難以隨意進出,加上告訴人指證的其他在場人員,彼此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與法律所要保護「人數衆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算」的客觀情狀有別,與所謂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構成要件並不相符,判處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後,儘管臺南高分院並不認同一審認定無罪的理由,但也認爲,劉婦僅在衝突現場中以粗話表達一時不滿的情緒,最多隻是因失言或衝動,導致附帶、偶然以言語傷及告訴人,縱使粗俗不得體,在客觀上難以認定蓄意貶抑告訴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難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也判處無罪,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