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超商內持刀刺店員 判囚3年6月定讞
去年新北市李姓男子在超商持水果刀朝店員猛刺簡姓店員,簡男逃出店門後到對面的派出所求救,倖免於死亡,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6月,二審認定他受思覺失調症影響,犯案時辨識力降低,經減刑後,將李男判刑3年6月,監護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李男因長期患有思覺失調症,去年3月12日凌晨3點多他在便利商店之用餐區用餐後,因對簡姓店員微波食物有異,心生不滿,他乘簡至店內生鮮區補貨之際,持水果刀朝簡的背部右後腰處刺擊,簡男因疼痛、驚嚇而轉身後,李再持刀刺擊簡左胸。
簡男用右手阻擋李的刺擊,並欲奪門而逃,但李仍持刀追擊,簡逃出店門後到對面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派出所求救,李見簡男身旁站立警員,即將水果刀丟棄於店內門口地上並抱頭蹲下,簡男經緊急止血並送往醫院開刀住院治療後,倖免於死亡。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將李男判刑5年6月,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經送請醫學專家鑑定後,認定李男行兇時辨識力下降,符合減刑規定,且他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全數付清和解金額,判刑3年6月,刑之執行完畢監護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