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搭臺鐵行駛中跌出車門摔月臺死亡 國賠判決出爐

彰化縣陳姓男子有智能障礙,於2019年間搭乘臺鐵莒光號當列車進入花壇站時,因陳男靠近第四車廂車門旁卻開啓,陳不幸掉落月臺當場死亡,更一審民事判臺鐵須賠償陳男父母分別各138萬元、149萬元的賠償。(中時資料庫)

彰化縣陳姓男子有智能障礙,於2019年間搭乘臺鐵莒光號當列車進入花壇站時,因陳男靠近第四車廂車門旁卻開啓,陳不幸掉落月臺當場死亡,一審判臺鐵賠償518萬,經二審逆轉判免賠,經上訴,更一審法官認爲,該車門處於人力得開啓狀態,臺鐵仍有疏失,民事判臺鐵須賠償陳男父母分別各138萬元、149萬元的賠償。

判決書指出,陳姓死者當天於彰化田中站售票機購買田中往二林站復興號來回車票1張,近中午時搭上507車次莒光號至二水站下車後,再搭乘510車次莒光號至彰化站下車,於晚間再搭乘521車次莒光號南下,在進花壇站時,陳站第四車廂的車門處,因車門是開啓,陳在摔落花壇站第一月臺北側,經送醫不治。

判決書指出,陳姓死雖因智能不足經家人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輔助宣告,但事發前並無因精神疾病就醫,可獨立行動,無須一定要輔助人陪同。陳的父母認爲,臺鐵管理有疏失,列車行駛間車門不應可任意開啓,向臺鐵請求593萬元的撫養費與精神慰撫金。

臺鐵答辯,陳上車的第四車廂門爲開啓狀態,而列車在花秀路平交道前的南美路平交道攝影影像顯示該車門爲關閉狀態,陳當時背倚靠車門旁,其站立方向正對且可直眼平視「危險!禁止站、坐車門口」、「車輛行駛中請勿開啓車門」右側並有「請勿在車廂間通道佇留」等警語。

臺鐵答辯,因列車搖晃,行駛中及進站前、後均會廣播請旅客應站穩並握好扶手、注意列車行進間勿隨意開啓車門及倚靠或站立車門口等應遵守相關事項,但陳時雙手交叉置於前揹揹包上方。

彰化地院一審認爲,臺鐵不能以車廂老舊、未安裝車輛行進中封鎖車門系統推卸責任,不良之行車風險以標語或廣播提醒乘客注意而豁免,事故發生後又以被害人有過失圖減輕責任,豈有此理,判臺鐵得賠陳男父母518萬元。案經二審以臺鐵提出無過失證據,判免賠。

但陳姓死者家屬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法官認爲,臺鐵本來就知道列車車廂門是可以人力開啓,爲何沒有采取相關預防措施,因此發回更一審,經民事庭法官審酌,認爲臺鐵應賠償陳姓死者男父母分別各138萬元及149萬元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