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偷吃美女教授!列19罪狀「跟2男過夜」逼離妻 法官一句話打臉

百大名醫歐陽文貞偷吃義守大學美女教授,還逼迫結縭23年的妻子吳女離婚。(圖/擷自嘉南療養院網站、義守大學網站,下同)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衛福部嘉南療養院副院長、百大名醫歐陽文貞,被爆偷吃義守大學美女教授許玫琪,向法院速請離婚敗訴。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到,歐陽文貞爲了離婚,洋洋灑灑羅列妻子19款罪狀,還指控妻子獨自跟2名男子到臺東過夜,害他自己整理報稅資料「破壞婚姻互信互愛之基礎」。

鏡週刊報導,歐陽文貞與許玫琪發展不倫畸戀,歐陽甚至爲了與許相守,不惜斬斷與妻子23年的婚姻,開口提出離婚請求,並不斷催促吳女儘快簽署離婚協議書,還在離婚訴訟中翻找舊帳。判決書中也羅列19項歐陽文貞列出的離婚原因,以下全文:

被告家中,均強勢以其主張爲主,且對原告頤指氣使、講話霸道,不容原告與之討論,且動輒出言辱罵,完全不予尊重,抹煞原告爲家庭之付出,有損原告在家庭中之父親形象及地位,造成原告精神上之壓力。

⑵兩造均在同一家醫療機構服務,原告擔任主管職,但被告未能顧及職場上應與同僚彼此尊重,在醫院同事友人面前,仍口氣大聲無禮,讓醫院同事認爲被告是倚靠原告之主管身分纔會如此囂張,造成原告困擾,並影響原告之聲譽。

⑶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被告竟稱原告無權管她,縱令原告一再隱忍,被告仍我行我素,甚至變本加厲。被告白天在職場上、返家後在家居生活上之各種作爲,實已造成原告感受精神上之壓力,已達精神上虐待之情事

⒉被告不願意支持原告在工作上所必須之作爲,反而要脅要原告在工作或家庭選擇,造成原告受到精神上之痛苦與虐待:

⑴原告爲精神科醫師,且須協助偏鄉服務,十多年前,原告義務參加臺東聖母醫院好醫師先修營的七天營隊服務,被告不僅不支持,甚至忿怒相對,要求原告須在家庭及工作上做選擇,縱令原告請求討論或協調,被告均不同意。

⑵此外,在十多年前,原告參加精神健康基金會活動,邀請被告一起參與,被告竟然忿怒或不悅,只要求原告須配合其指定之活動,否則就不給原告好臉色看。

⑶原告爲避免與被告之衝突,十多年來,已減少公益團體活動頻率,及卸下協會理監事職務,被告仍無法支持且憤怒以對。原告於假日或下班時間參加外面的多個學協會活動如精神醫學會、老年精神醫學會、臺灣失智症協會、臨牀失智症學會、心靈健康資訊協會、生物精神醫學會、精神流行病學會,多次邀請被告一同參加,該活動與被告擔任社工師之執掌業務亦有相關,但被告不僅不願意陪同出席,甚至以此理由,多次忿怒或吵架,造成兩造間互信、互愛基礎產生重大破綻

⑷原告就讀○○醫學院時之指導教授南下,邀約學生聚餐,原告邀請被告一同前往,被告不只不願陪同,甚至要求原告不要去,原告基於學生前往招待教授,惟返家後,被告竟然以此大發脾氣,顯已違夫妻互動應有之尊重。

⑸被告對於原告一步一步努力,在教學上獲得升任副教授,在職務上可以擔任主管職,對於病患給予更多服務等情事,竟未能支持,反而嘲諷,顯無夫妻同心之關懷與協助。

⒊被告不信任原告,且百般挑剔,嚴重污辱原告及限制原告執行業務:

⑴原告爲精神科醫師,除看診外,亦就個案進行心理治療,當原告在桃園工作時,被告竟質疑原告爲何需要跟病患進行個案心理治療?且爲何治療時間需要一個小時?甚至在原告返家時,還要搜查原告衣物,看看是否留有其他可疑物品,被告亦爲社工師,瞭解精神科醫師的業務範圍,卻仍做出無理要求,此種行爲,不僅違背專業判斷,也嚴重侮辱原告及限制原告執行業務。

⑵原告非常信任被告,且手機也未設定解鎖密碼,惟被告在今4月間,有兩天在家偷看原告的手機line通訊,妨害秘密;被告又對家人子女誣指原告有外遇,讓原告蒙受不實之冤

(三)兩造間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

⒈被告對於財產管控,均不討論,一意孤行,不利於家庭生活成員。

⑴兩造婚後所購買之不動產,曾經約定未來均留給二名子女,惟被告破壞兩人原先對子女之承諾,且在未經商量同意下,今年就已經自行賣掉由原告出資購買的臺南市永康區的房子售屋所得均由被告一人取得、花用。

⑵被告僅依其個人需求,作爲處理家中財物之基礎,被告今年購買鋼琴時,未評估實際需求,也沒有與原告商量,就要求原告必須同意;而臺南○區○○街之建物,是原告之婚前財產,也是原告父親自行監工完成,對於原告父母有重大意義,惟當要修繕○○街房子時,原告跟被告說父母要保留神明桌(父母用心的佛龕及櫥櫃),被告強勢地說要由她作主,完全不尊重原告父母之需求,也不容原告有何意見,兩造實有難以溝通之情事。

⑶兩造間就家庭重大決定及錢財的價值觀不同,原告基於從小受父母薰陶之節儉及三思之習慣,與被告之衝動購物及大量購買東西后再行丟棄之惡習,實難以溝通,且被告對於財產之管控,不利於家庭成員,兩造婚姻產生破綻,均系可歸責於被告所致。

⒉被告從未邀約原告參與家庭旅遊

⑴被告明知原告爲醫院主管職,且需照顧病患,無法臨時請假、放下公務、丟開病患,辦理出國行程,至少需要事先安排休假、調開會議行程,且向醫院辦理排班後請假、職務代理事項後,才能離開職務,與家人出遊

⑵詎被告每次出國行程之安排,都是在短期內告知,且向原告稱是你不要去的,就自行前往出遊,放原告一人在家,且在旅遊期間,從不打電話問候,形同陌路,甚者,被告所有旅費還向原告要求支付,被告此種行徑,早已不把原告當家庭成員對待。

⑶被告於今年5月2日向原告稱要參加國中同學會,同日即前往臺東,至5月4日返家,此段期間也未打電話報平安,經原告關心後,被告承認跟兩位男性友人出遊至臺東,仍未說明臺東住處,被告出遊期間,正值報稅之末期,被告完全不予理會,均由原告自行整理報稅資料,替被告繳納稅金,被告卻自行與男性友人外出旅行,被告行爲異於常理,顯已破壞婚姻互信互愛之基礎,足認兩造之婚姻產生破綻,已達難以回覆之狀態。

▲歐陽文貞指控妻子要求分房,且要求他自行處理居家事務,已嚴重破壞夫妻互信互愛之基礎。(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⒊被告要求分房,且要求原告自行處理居家事務,已嚴重破壞夫妻互信互愛之基礎:

⑴被告已多次提出離婚之訴求,且在兩造尚未商談確定之時,被告就告知二名子女說父母要離婚,而被告除了要將已出售房屋之價款全數歸其所有外,甚至要求原告的婚前財產也要分配給她,如有不合她意,就要求分房睡覺,被告睡主臥室,將原告趕到兒子房間睡,目前已分房2個月以上,於訴訟中竟反稱是原告自己主動分房。

⑵且兩造在家形同路人,原告須自理家務、自己準備餐食、自己洗衣服,甚至連小孩子假日回到家,被告都自行先煮飯、自己先吃飯,見到原告返家,也不招呼。109年6月13日長子大學畢業典禮回來,原本是家庭和樂聚會之時間,詎被告在6月14日中午、晚上,都跟子女吃飯、出門,不理會原告。

⑶被告無故退出家庭成員羣組,拒絕與被告對話,且被告爲達離婚之目地,於109年5月31日偷偷在車上錄兩造對話的內容,原告發現後,被告還說是兒子教她的云云。被告主動要求分居,且自行找仲介去看租屋,之後被告拒絕搬家,茲於訴訟中,被告反稱系原告離家云云,均非事實。被告之行爲,顯已破壞婚姻互信互愛之基礎,兩造婚姻確實已有難以維持之情事。

不過法官認爲歐陽文貞陳述的內容,都屬於夫妻日常生活相處日常、溝通不良所衍生的瑣事,用以離婚原因實在難以認同,而且「原告可歸責之程度較高」,故判歐陽文貞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