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建立兩岸民事安全機制刻不容緩

大陸游客在蘇花公路失蹤已十多天,軍方全力搜尋仍無所獲,《旺報社評日前建議政府考慮兩岸合作救援,作爲未來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基礎。我們認爲這個建議非常可貴,兩岸無論從人道上或是政治上均應該儘早展開有關民事安全的協商

民事救援管道尚未建立

隨着兩岸的交流互動日益頻繁,在一個高度相互依存的今天,特別是兩岸一衣帶水,目前人員貨物貿易金融往來密切,早已經是一個命運共同體。近年來,兩岸偶有民事災難,但是由於臺灣在政治方面有所禁忌,也使得兩岸在面對人民安全等民事問題時,無法及時建立聯繫救援管道。

以去年的八八風災爲例,臺灣方面同意美國派遣直升機協助救援,但卻排斥大陸方面所提供相關合作,在後續的組合屋是否含甲醛過量的問題上,也出現了不同的見解看法。再加上近年來H1N1新流感以及可能產生的衛生安全問題,兩岸建立民事安全機制已是兩岸交流過程中的必要工作。缺少這一部分,兩岸目前的經貿交流是有缺陷的。

民事安全機制可以處理的事情太多了,例如,颱風對兩岸均會造成影響,兩岸氣象單位可以建立合作機制,進行兩岸氣象觀測合作及預報信息交流,共同建立預警系統,將天然災害預報的準確度進一步提高,降低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另外由於兩岸地理位置相近,在其他環保議題方面,例如沙塵暴酸雨等也可以進行機制性的合作。

互信建立應包括兩方面

互信的建立,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根本互信的建立」,在兩岸關係上,包括兩岸應該如何定位、如何看待對方的地位,以及兩岸未來應該往哪個方向走。「根本互信」落實在安全政策中,涉及敏感的主權與國際安全問題。另一個即是「一般政策與行爲的互信」,或可稱之爲「一般互信的建立」,包括經濟、社會、救災事務互動時的互信。

由於軍事安全機制涉及兩岸的「根本互信」在兩岸和平協定還沒有簽署以前難以建立。但是不涉及兩岸軍事安全的民事安全機制,屬於「一般互信」。在兩岸政治對話開啓以前,涉及兩岸人民安全的民事安全合作機制應可以儘速展開。

一般而言,民事安全機制的執行者多爲警方,但是世界在執行救災救難工作時早已將軍方納入,以加大資源、安全完成任務。未來兩岸的軍警方可以在海域內進行合作,例如共同救助海上受難船隻與人員、共同打擊海上走私犯罪、進而可以在兩岸主權重疊的地區進行合作,例如共同維護兩岸漁民釣魚臺海域的捕魚權。

兩岸如果能夠在民事安全上建立互信機制,將可以產生兩個重要的功能。一是可以增加兩岸是命運共同體的感覺,透過機制的相互合作與扶持,將可以逐步累積兩岸已經逐漸在減弱的重疊認同;另一是可以產生「外溢」效果,爲日後要進行的軍事互信機制先累積互信與基礎。

從2008年起,兩岸透過5次會談,已達成14項協議,特別是ECFA的簽署讓兩岸經貿合作進入軌道階段。基於人道考慮與完善交流的範疇,兩岸不能僅是將交流侷限物質性利益上,海基、海協兩會應該將建立兩岸民事安全機制列入下一階段協商議題,並竭力促其實現。

作者臺大政治系教授、兩岸統合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