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前議員黃聲全「這餐我請」替選民付2400元餐費 判3年10月定讞
苗栗縣前議員黃聲全前年選舉期間,在釣蝦場替選民支付聚餐費用2400元,還稱「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一、二審認定黃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而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黃聲全也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遭解職,缺額由同選區落選頭國民黨籍鄭聚然遞補就職。
黃聲全爲求能順利當選,2022年9月19日晚間7時許在釣蝦場內,趁選民在包廂聚餐之際,前往敬酒、拜票,選民聚餐結束欲結帳時,走進包廂稱「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並替選民支付2400元餐費。
檢方指揮調查局、警方偵辦,依違反選罷法起訴黃聲全。黃否認犯行,供稱他沒有像選民表示不用買單,及請選民支持他選縣議員,他認爲其中一名選民是支持另一位候選人黎光明,有可能借機欲陷害他,另外2名選民證詞前後不一,不可採信。
法院根據證人證述及相關卷證資料,認爲黃聲全確實以金錢介入選舉,審酌選舉制度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攸關國家政治良窳、法律興廢等,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巨,不應使金錢或其他利益介入選舉。
然而,黃卻無視及此,仍以支付餐費方式交付不正利益給選民,尋求支持,實屬不該,審酌黃曾因殺人未遂、違反票據法、賭博等案件被法院科刑判決,並衡諸他的賄選票數、金額等,一、二審均依違反選罷法判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苗栗縣前議員黃聲全。圖/取自議會直播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