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籍男子搶劫當舖 涉及國際私法及民法侵權

臺北大同區當鋪,遭外籍男子搶劫。(圖/翻攝自Google Maps)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臺北市大同區傳出當鋪搶劫案,一名來臺觀光的24歲蒙古籍男子走進重慶北路上一間當鋪,向女店員表示要購買金錶,先試戴了1只勞力士男表,並佯稱要購買另只女表,待女店員拿出時一把抓起衝出店外,老闆驚覺搶劫追出,男子已不知所蹤,總共被搶走價值55萬元的兩隻金錶。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循線追至桃園機場出境前將他逮捕,亦查獲遭搶的2只金錶,目前正在調查犯案過程

涉外民事訴訟法又稱國際私法),乃是對於涉外法律關係,就內外國法域及法律,決定其由何國法院管轄及適用何國法律之國內公法。國際私法本身並不在於直接解決整個問題,而僅在於就國際社會中之私人間之關係,指定應由何國法院管轄及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則

故本案涉及蒙古籍的男子,需經過國際私法指定應由何國法院管轄及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則,又該男子所爲的行爲屬侵權行爲。所以依國際私法第25條,原則依侵權行爲地法,應適用我國法律,並無準據選擇的問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將據此判斷24歲蒙古籍男子在民事責任中有無成立侵權行爲。民事侵權行爲損害賠償的要件,一般認爲須具備以下七項:(一) 侵權行爲人須對被害人爲「侵害行爲」(二) 侵權行爲人客觀上須侵害被害人之「權利」(三) 侵害行爲須具不法性(四) 需被害人受有損害(五) 因侵權行爲人侵害被害人權利致生「損害結果」(六) 侵權行爲人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過失」(七) 侵權行爲人須具備「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