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 不涉及送中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左)、保安局局長鄧炳強,30日到立法會介紹有關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中新社)

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諮詢文件重點一覽

港府多次強調,今年內會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香港特首李家超30日宣佈即日起正式對立法展開公衆諮詢,諮詢期至2月28日,並強調國家安全風險是真實的。立法公衆諮詢文件建議新增「叛亂罪」、「境外干預罪」,並禁止香港「本地組織」與外國或臺灣的政治性組織聯繫。

李家超30日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衆諮詢」記者會。他表示,第23條立法是香港迴歸26年多來,仍未履行的憲制責任;2019年的「港版顏色革命」(指稱反送中運動),大家都明白到國家安全風險是嚴重和真實的,因此必須儘快修補這塊短板。

李家超提到,在立法方式上,港府建議訂立一條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他並強調,相關立法完全不會有關於將在港被捕人送往大陸的內容;本次立法十分清晰,只是處理香港事務,並按香港法律在港接受審訊。

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則說,《香港國安法》直接涵蓋第23條規定的2項罪行,即顛覆國家政權和分裂國家罪,無須再進行立法,但也要禁止其他未涵蓋的行爲。

據瞭解,本次公衆諮詢文件共有9章,涵蓋5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這些行爲在第23條中有所規定,部分透過完善現有法律進行,部分則是新增內容。

文件建議新增「叛亂罪」及「境外干預罪」。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建議仿效其他國家法律,引入叛亂罪,以處理危害國家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爲,或屬於大陸內的嚴重內亂和武裝衝突。值得注意的是,文件建議調整煽惑叛離罪涵蓋的煽惑對象,由現行涵蓋煽惑警務人員等,擴大至公職人員。

在境外干預及危害國安的組織方面,文件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禁止境外勢力干預香港選舉與事務等。對於現行《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政治性團體(本地「社團」)與外國或臺灣的政治性組織聯繫,未來擬納入香港本地「組織」(如公司、合作社、法團校董會、法團等);並建議賦予港府權力,得禁止該等境外組織在港運作。

2002至2003年,港府曾經開展第23條立法工作,但引起巨大爭議,引發50萬港人上街反對立法,最終宣佈終止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