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國防法草案曝光 「發動戰爭條件」多了一項
▲日前我雙十國慶日,央視播解放軍「渡海登陸」演練影片。(圖/翻攝CCTV)
在中美、臺海局勢緊張的背景下,中共中央21日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修訂草案)》,向公衆徵求草案修改意見,並在第八章「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內容中,主動增加了「發展利益」四字,與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等要件,一同並列爲中共發動戰爭、進行全國動員或部分動員的先決條件。
根據中國人大網公佈的《國防法(修訂草案)》說明及全文,在現行共12章70條的基礎上,修改50條、增加6條、刪除3條,調整了第四章、第五章的章名。
其中,於制定官方進入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的第八章內容中,將原有的第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移至第47條,並首次增加了「發展利益」四字,改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遭受威脅時,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大陸國防部長魏鳳和談及國防法修訂。(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大陸國防部長魏鳳和表示,現行國防法自1997年公佈施行以來,隨着世情國情黨情軍情發展變化,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時代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新任務新要求,亟待修訂完善。
他還說,大陸正處於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面臨的安全威脅和挑戰更趨多元複雜,對全面提升國防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對國防政策制度作出相應調整,爲建設強大鞏固的現代國防,有效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提供法律依據。
除增加發動戰爭條件外,《國防法(修訂草案)》還於第二章「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增加軍委主席負責制內容,強化黨中央權責,另於修訂草案第15條明確,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統一指揮、決定作戰方針等職責,在第3和第6項中增加了對武警的管轄,並新增得以「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
草案還明確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人員制度、增加關於保護軍旗、軍徽和武警旗、武警徽等內容,另亦將第四章「邊防、海防和空防」等軍事防禦範圍,透過更名擴大到「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
另外「對外軍事關係」章節中,修訂草案新增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循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爲基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運用武裝力量,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機構和設施的安全,維護國家海外利益;參加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聯演聯訓、打擊恐怖主義等活動。
據央視報導,大陸國防法修訂工作正式啓動是在2019年1月。目前,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軍委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草案正於中國人大網公佈,徵求意見的時間是在10月21日至11月19日。
►不再眷戀青春,因爲我持續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