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公佈《反間諜法細則》 「破壞統一」算違反國家安全
民進黨立委日前提案將大陸視爲「敵國」,並明訂共諜的行爲與刑責。大陸國務院今(6)日也公佈《反間諜法實施細則》,認定「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會危害國家安全行爲,若違反輕則賠償或驅逐出境,重則可能會被追究刑責。
據《新華社》報導,大陸國務院今日發佈第692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是爲《反間諜法》的實施細則,總共有5個章節、26條,並自公佈日後開始實施。
《反間諜法》界定所謂「境外機構、組織」,包括境外機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所謂的「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國籍者。
《反間諜法》所稱的「敵對組織」,則是指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而「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
《反間諜法》第39條提及的「間諜行爲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爲」,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者;或是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者;還有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佈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者訊息,或者製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製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其他還有:組織、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爲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爲重大嫌疑的人員等。
《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也指出,對於「背叛祖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據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緝、追捕;而對涉嫌間諜行爲的人員,國安機關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出境。
對違反《反間諜法》的境外個人,大陸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決定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並決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而被驅逐出境的境外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得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