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從臺鐵事故談組織體刑責之建立
普悠瑪列車出軌造成重大傷亡,事發後,司機證詞和臺鐵召開記者會的說法卻大相逕庭,臺鐵指稱司機超速且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沒有報告,事故乃「人爲因素」。24日晚上事故前的通聯紀錄曝光,這位突然被調來支援的司機,在事故前40幾分鐘不斷求援、反映列車有問題,卻無人給予正確指示,亦無任何處理的SOP可參考,直至列車在大彎處出軌翻覆。
組織體的腐化、怠惰、治理失靈、欠缺法遵、對員工的管理或排班違法或不當,事故發生後卻把責任推到單一自然人身上,享受最大權力與利益的高階與組織體不必負責,簡直是令人髮指的不平等!更是一個完全無法監理高度資本主義世界的制度!
美國從100年前建立了組織體刑事責任,當時就是因爲認爲大型的財團,從交通運輸(船運、鐵路、飛航)獲取巨利,但是缺乏一套負責的機制。美國認爲:企業能夠成爲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可以併購別人、可以投資獲利、還可以主張自己名譽受損去告別人,一個有名譽權和法人格權的個體,有什麼理由只要一遇到刑事責任,就來推說自己「沒有犯罪能力」?難道企業只能被害而不能害人?這完全與現實不合。
於是,100年來,美國逐步建立起法人刑事責任的主客觀標準,當員工爲企業而做、利益歸於企業時,或者雖屬員工個人行爲,但企業未落實監督治理之責時,組織體均要負起刑事主體的責任。
此外,爲了鼓勵內部員工提早揭發組織的問題,避免損害擴大,美國法制對內部人吹哨、舉發,給予很強的保護和獎勵,因爲國家的精力有限,無法鉅細靡遺的監理,而且有的事故一旦發生,如:重大飛航或鐵路安全、食品或重金屬污染、藥品傷害、疫情擴散等,造成的人命傷亡,就再無回覆或彌補的可能性。此時,唯有內部人勇於爲了公衆利益而通報,才能及早阻止事故和悲劇的發生。
臺灣是法制移植國家,在移植法制時,掌握立法修法權限的機關,若欠缺監督和利益衝突的避免,往往被利益團體把持,僅部分移植對利益團體有利者,摘除對利益團體有害者。
多年來,臺灣在與財經相關的立法議題上,不斷盛讚美國法如何彈性、創新、方便募資、尊重企業發展,卻從不提美國《刑法》對企業的高壓與嚴厲。美國這種高度資本主義之所以能夠維持,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公權力的強大。所謂的彈性、鼓勵創新,那是在法所許可的範圍內,美國的執法部門,就像一隻張着大嘴的獅子,隨時等待企業的逾越紅線,立刻狠咬,讓企業大痛而長記性,做內部的反省和改革(可以去美國司法部網站看看世界各大企業被大罰或給付司法部高額和解金的資訊)。
美國法的管制還不止對「法人」或「企業」,即使「非法人團體」,甚至對律師、會計師等合夥組織、第三部門的基金會、學校、醫院,都有極爲清楚的監理和課責機制,許多法律也都肯認即使不是公司,也可以該當刑事犯罪主體。反觀臺灣法律體制,長期漠視組織體的責任,一旦事故發生就推給自然人,又欠缺吹哨者的保護制度,使得勞工的處境雪上加霜,更使社會大衆的安全毫無保障。
臺鐵的記者會荒腔走板,內部治理之凌亂一覽無遺,司機當然可能有過失,但若這個組織體完全不必負刑事責任,則真是臺灣奇蹟。不論企業或組織體是否要打國際杯,我國都必須建立組織體的刑事責任,刻不容緩!(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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