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免於恐懼之自由」 談精進刑事偵查

(圖/本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組成打詐國家隊,強調打詐決心,然檢察官卻認爲打詐國家隊不切實際,呼籲應正視詐欺案量過大,司法已然癱瘓;據報載,全臺去年刑事案件有75萬件,依檢察官約1200人計算,平均每位檢察官要處理625件案子,工作量負載過重,導致偵查難以細緻。

然而網路世代詐欺案件中,詐欺集團冒用他人個資遂行詐欺容易,故在無暇仔細釐清案情之現實下,檢察官誤將無辜民衆列爲被告進行調查之情況甚爲常見。如基隆地檢署前檢察長餘麗貞曾公開提及,於偵查遊戲點數詐欺過程中,有高達9成5以上被告是無辜,司法機關追緝詐欺卻找錯人比例之高,可見一斑。

對於上述情形,筆者有以下反思:

一、政府應瞭解刑事偵查對人民當然造成威嚇,而政府應保障人民「免於恐懼之自由」。

司法機關追緝詐欺卻敲錯門之情形既大量發生,任何人均有可能收到將其指爲「被告」的刑事傳票。惟無辜民衆除滿頭霧水,應訊時面對代表公權力的檢察官、不確定的法律程序,再聽聞檢察官告知「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等嚴肅(雖然立意良善)之開場白,實無法不產生恐懼。實務上亦可見偵查中人民遭警察上銬訊問,於起訴後法院判決無罪之案例,彰顯檢警吃力不討好,也難免讓人民對司法困惑甚至喪失信心。

中華民國自詡民主法治國家,保障人民免於恐懼是政府最低責任。其實,我國從解嚴迄今已逾30年,經歷如釋字第392號、第654號、第737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理應於人權保障超前進步,但對偵查中民衆免於恐懼之自由仍乏基本的同理心,可見從「法制到法治」的蹉跎!

二、對民衆受到錯誤偵查騷擾,行政院(特別是法務部及內政部)有責任提出改善方案。

刑事偵查對無辜民衆必是額外負擔,政府自應高度節制,不應輕忽產生錯誤。政府面對詐欺案導致大量錯誤調查,有責任整理常見錯誤樣態,協助檢察官區辨涉案民衆嫌疑高低,尤其「罪疑爲輕」爲法治國家基本原則,對於涉案嫌疑極低之情形,政策上應鼓勵檢察官「寧縱勿枉」,降低或免除不必要之傳訊,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協助無辜民衆早日脫離法律程序侵擾。同理,我國刑事訴訟亦肯認「微罪不舉」,故對金額微小、本質上傾向當事人間債務糾紛的案件,未必需要國家介入,制度上可考慮避免浪費刑事司法資源,由涉及爭議的民衆自行依民事途徑求償。

三、保障民衆免於恐懼可始於跬步;政府對偵查中造成民衆負擔之問題應積極解決,必有助成就令人驕傲的法律產業。

法治革新並不容易,但可自容易處開始。譬如詐欺案冒名情形嚴重,檢察官可否避免將民衆指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改爲先請民衆作爲證人協助說明?請民衆協助調查,檢察官可否主動支付日、旅費,不待民衆請求?刑事傳票教示民衆選任「辯護人」,惟此用語艱澀,何不直接告知可委任律師?調查局迄今仍要求民衆須蓋手印或印章,何不改用簽名替代(況簽名與印章於法律上本具同等效力),並勇於放棄要求民衆蓋手印之「封建」陋習?

若刑事司法對偵查中民衆權益缺乏慎重,又如何能建立值得國人驕傲的法律產業?!筆者對我國法治愛深責切,鼓勵刑事司法能持續進步。遏制犯罪雖不容懈怠,惟俗諺對司法所期許之「勿枉勿縱」,如不易得兼,「勿枉」應優先於「勿縱」。總之,法律人應求索良善制度,創建值得驕傲之刑事法治。(作者爲法學教授,文大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