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榮錦涉掏空東洋案 高院將調查損失程度

晟德大藥廠董事長林榮錦,遭前東家臺灣東洋藥品工業公司指控擅自將多項關鍵藥品非法授權給境外空殼公司,涉嫌違反《證交法》案,臺灣高等法院(見圖)更一審4日開庭審理。(本報資料照片)

晟德大藥廠董事長林榮錦,因涉嫌掏空前東家「臺灣東洋藥品工業」公司,遭北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去年底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4日開庭,檢辯雙方針對鑑定東洋公司實際損失金額等證據調查方法激烈交鋒,法官諭知鑑定東洋損失的調查方法將由合議庭審議決定。

林榮錦2014年卸任東洋董事長職務後,東洋進行內部清查,發現林榮錦2008年、2009年身兼晟德、東洋2家公司董事長期間,未經東洋董事會同意,擅自將東洋CaelyxII、LIPO-AB、Risperidone、Leuprorelin等多項關鍵藥品,非法授權給境外空殼公司Inopha AG,致東洋損失數十億元。

北檢依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非常規交易罪起訴林榮錦,一審重判林10年徒刑,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爲,二審未就Inopha AG是否具備履約能力、授權契約是否須經東洋董事會決議、東洋是否因此受有損害等三大疑點進行釐清,且應透過鑑定程序調查林榮錦因簽署相關授權文件,造成東洋公司的實際損害情況,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昨天更一審庭訊,檢辯針對書狀證據能力、是否傳喚證人、聲請調閱Inopha TTY公司2009年到2015年的開戶資料與資金流向,以及釐清東洋締約後實際損失的鑑定方法展開攻防。

檢察官指出,最高院認爲須把締約後的損失納入,才能釐清東洋實際損害程度,建議送第三方重新鑑定。

不過,法官認爲檢方會對林榮錦提起公訴,已經經過完整的證據調查,因此對於是否有重新鑑定必要,當庭表示可以透過原審資料或到東洋公司查覈單據等其他方法來釐清東洋的實際損害,法官當庭諭知會由合議庭評估損害程度的調查方法。

另東洋對林榮錦等人提告求償57億元,投保中心也因東洋案嚴重傷害證券市場秩序及股東權益,而參與訴訟,該案正由臺北地院民事庭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