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穎引渡案 英最高法院發回
▲英商林克穎引渡案,今日英國最高法院以本案並無證據可認定臺灣主管機關不會提供林克穎,使其免於受到其他受刑人傷害的合理保護,將全案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喧騰一時的英商林克穎引渡案,蘇格蘭高等法院去年9月以「臺灣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爲由,判定我方敗訴,林克穎暫不引渡,且可有條件保釋。經英國檢方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英國最高法院今日以本案並無證據可認定臺灣主管機關不會提供林克穎,使其免於受到其他受刑人傷害的合理保護,將全案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法務部昨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欣慰,並將持續與蘇格蘭檢方、外交部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以關注本案後續之發展。
林克穎因酒駕撞死送報生,被臺灣法院判刑4年,潛逃英國遭羈押後,愛丁堡地方法院於一審中,判定林克穎需引渡返臺服刑,林克穎不服上訴,並以臺灣監獄環境太差,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爲理由,要求不引渡。
蘇格蘭高院去年9月23日宣判,主審法官認定林克穎上訴有理,不必引渡。 由於林克穎從2013年10月7日遭愛丁堡警方拘捕羈押時間已經超過刑期的2/3,符合英國假釋規定,法官同時裁定,林克穎可以有條件保釋。
法務部去年10月5日請求蘇格蘭檢察總長上訴,蘇格蘭檢察總長同年10月14日向蘇格蘭高等法院提出要求准許將該案上訴至最高法院之聲請,但遭到蘇格蘭高等法院去年11月14日以本案不具備普遍之公共重要性(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之上訴第三審要件駁回。
蘇格蘭檢察總長及承辦主任檢察官深知本案作爲我國提出之第一件引渡請求案,意義非凡,遂例外逕向英國最高法院聲請准予上訴第三審。經英國最高法院去年12月21日同意蘇格蘭檢察總長之聲請而受理本案,並於今年3月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蘇格蘭檢察總長親自代表我方出庭來表示意見,整個程序歷時將近4小時之久。
英國最高法院認爲,本案並無證據可認定臺灣主管機關不會提供林克穎,使其免於受到其他受刑人傷害的合理保護。臺灣主管機關提出的保證,包括可允許他選擇留在自己的舍房及獨自在戶外運動,亦即林克穎可自行選擇保護自己避免落入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之情境。
英國最高法院認此保證已爲林克穎提供合理的防範,至於他能否與其他受刑人融合,並不代表他就會面臨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之風險,因此今天將全案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