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葉知秋:葉毓蘭》拿掉警察頭上緊箍咒

前東帝士集團負責人陳由豪。(本報資料照)

這兩天在滿坑滿谷的政治新聞中,有一則消息引起筆者的注意。因被控掏空、欠稅等案件逃亡大陸多年的陳由豪,向臺北地院聲請撤銷通緝遭駁回。陳再向高院抗告,仍遭駁回,確定繼續被通緝。

其實陳由豪不是唯一在坐牢之前落跑的臺灣人羅福助朱安雄白鴻森何智輝王玉雲…,真是族繁不及備載,對於司法威信的戕害更是深遠。

可是,出了這麼多包,司法制度做了什麼改進?

答案是:有,交給警察,把這些交保在外或是等待坐牢的要犯,統統交給警察。所以纔會有詐貸205億的慶富被告陳偉志,僅以500萬元交保在外,只有諭令轄區派出所登記報到,大多數的派出所也只在值班臺設一簿冊供其簽名而已,因爲以目前派出所的忙碌程度,根本沒有辦法有專人全程監控這些對象,預防他們逃亡。所以陳偉志在摸清楚整個作業流程後,沒有幾個月就從高雄蒸發,結果是500萬保證金沒入,轄區的分局長、偵查隊長、派出所所長記過。

這樣的機制真能防逃嗎?對慶富少東陳偉志處以500萬元的保釋金,可能就只有對我們一般人的50元效果而已,派出所聊備一格的簽到,怎可能不棄保潛逃?

我們來看看真的要防逃,該如何進行?以最近加拿大應美國司法互助之請,逮捕華爲公主孟晚舟案爲例,因爲華爲的富可敵國,孟晚舟交保時,除了高額保釋金,必須前往假釋辦公室報到,並清查孟女護照數量、限制活動範圍、接受24小時保全監控(自費),夜間不得外出等共有16項保釋條件。在美國,更在司法部下設有聯邦執法局專責保護聯邦法官證人保護計劃、追捕跨州罪犯、押送囚犯等,並非交給地方警察。

爲什麼臺灣的司法防逃機制如此掉漆?就在於便宜行事,因爲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司法機關彷彿拿到一張「業務協助條例的空白支票」,遇事就丟給警察,從沒有思考今日的警察機關已經不是訓政戒嚴時期威權工具,對於人民也不再有那麼大的約束力量。

這個民國34年制定的條例,訂頒用意與時空背景、內容已不符合現今民主社會環境,更有違民主法治分官設職之精神,且紊亂司法、行政之分權;但實在因爲太方便、太好用,《調度條例》重點在「偵查執行」,也就是除偵查外,執行層面也要來調度警察,所以法務部始終反對廢除。去年又有學者專家倡議廢除該條例,雖已通過覆議人數門檻,但法務部還是以「與《法院組織法》第76條規定相悖外,亦無法充分彰顯檢察官、法官依《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指揮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等協助偵查之旨」爲由繼續反對。

其實,法務部的說法早已不存在。因爲《刑事訴訟法》不斷精進修正,對於檢察官指揮警察偵辦刑案、發(退)交(回)偵查、立案審查等偵查權限早就更符合人權法治與品質控管,早已經將檢警關係規定得清清楚楚,鉅細靡遺;審判中的法院如有委請警察人員協助之必要,《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1條已有「相關機關應優先儘速配合」之規定,何須再有《調度條例》來畫蛇添足,徒留不肖司法官濫權驅使警察的空間?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於警察,猶如孫悟空頭上緊箍咒。爲了司法進步,拿掉警察頭上的緊箍咒,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此其時也。

(作者爲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