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祺/稅改是德政還是苛政?你不知道的稅改真相

▲稅改草案調降綜所稅而增加營所稅,但社會經濟活動都包括在「營利事業之涵括範圍」,調高營所稅後乃將全民置於加稅選項中。(圖/視覺中國CFP)

財政部在9月1日宣佈稅改草案,其要點包括廢除兩稅合一股利所得改採分離課稅;營所稅確定由17%提高到20%;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降到40%,並提高薪資所得扣除額標準扣除額及身障者特別扣除額。草案公佈後,媒體一面倒的報導人民獲減稅,可嘉惠多少納稅戶節省數千元等所得稅,看似一片「德政」。然而,稅務是一項極爲複雜的專業,外行看熱鬧,內行門道,這次稅改草案是否果真如官方或媒體所稱,真的對人民實質的減稅了?本人長期講授稅法,就此種媒體看表面之見解不以爲然,應讓人民知道真相。

首先,本次之稅改草案是否真的有減稅?真相是本次調降綜所稅之前提,乃是建立在「政府課徵之總稅額」不減之前提下,去作不同稅目之稅率挪移。比如說,將綜所稅之薪資扣除額及家戶標準扣除額等提高減輕部分薪資族之稅賦,但營所稅則從17%統一提高至20%,所以稱這是「減稅」根本與事實不符,因爲一加一減之間政府對人民之總稅收並未減少,何能稱爲「減稅」德政?此其一也。

或有人會說調降綜所稅而增加營所稅,這是對一般人民之減稅,而營所稅因爲有「營利行爲」,提高稅率也不致影響一般沒有去營業的民衆,因此對人民還是一項減稅的好政策,此種說法僅能欺騙不懂稅法之人民,但在稅法之角度,此說法亦難以成立。

行政院說明「稅改方案」記者會,圖爲財政部長許虞哲。(圖/記者李毓康攝)

因爲依據《所得稅法》第11條2項立法以明文定義營利事業之範圍爲:「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爲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等營利事業」,整體上來看,以上立法營利事業之定義,就經營事業出資主體的描述實已囊況所有的可能(公營、私營、公私合營),又就現今社會下所有經營事業之可能組織方式亦全部涵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之方式),而將所有一切的社會經濟活動都被包括在「營利事業之涵括範圍」之內(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是依照上開規定,不特定任何人在社會現實中之一切經營舉措(個人獨資攤販的商業交易行爲、個人販賣自身二手衣物之行爲等),均得爲前開條款所定義之「營利事業」範疇,其所獲利皆將受有被課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風險,因此調高營所稅之後乃將全民均置於加稅之選項中,何能稱爲減稅?

換言之,《所得稅法》第11條2項所謂「營利事業」之定義幾乎無所不包,人民無法預測何種經濟活動會落入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範圍,何者則否?因此,日後人民是否會被認定爲營利事業而課徵加稅後之營所稅,還是由財政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說了算。

財政部對上述之法制實況早已瞭然於胸,明知稅法對於營業行爲之定義過於廣泛,但不去作立法之修正,以方便其行政操作。目前的作法是在無法律授權下,自行頒佈函釋來限縮營利事業之定義範疇,但這樣也違反憲法19條之租稅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按:簡言之,就是有關實質影響徵稅數額之規範,必須以國會通過之法律爲之,不能以行政命令爲之),同時也等於是先以空白授權之方式將人民置於刀架上(所有經濟活動都可能是被界定爲營利事業),之後再任由財政部日後以行政解釋來申縮「營利事業」之範圍,如此方便好用之「取款條」式立法,執政者焉有可能放棄!

在媒體一片讚頌政府之減稅草案之餘,本文從現行稅法之謬誤揭示稅改之盲點,呼籲國會日後修法時能修法重新正確界定「營利事業」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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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祺,臺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真理大學法律學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