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交際費or廣告費 以對象區分

國稅局官員表示,近來有不少企業混淆「交際費」與「廣告費」性質,最簡單的辨認方法爲「招待對象」,如果是對「特定族羣」支出之費用爲交際費,非特定者即爲廣告費。

官員指出,交際費與廣告費在申報上最大的差異金額上限,廣告費依照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78條規定屬於無上限。但交際費在同準則第80條有其上限,最多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2。

根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80條,交際費列報上限準則以全年進貨淨額在3,000萬元以下企業爲例,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1.5,若使用藍色申報書則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2。如果全年進貨淨額超過3,000萬元至1億5,000萬元的企業,超過3,000萬元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1爲限,使用藍色申報書則不能超過千分之1.5。

稅法定義而言,交際費是指業務上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像是企業因業務需求餽贈客戶物品設宴款待或招待旅遊等,屬於企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爲塑造或改進公司獲利及建立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士的支出。

而廣告費則是着重建立企業自身形象知名度或爲了擴展商品銷售,所從事各種活動宣傳,像是到報章雜誌媒體下廣告、運用實體活動贈送產品以增加曝光度等。

然而,不管是列報公司交際費還是廣告費,都須具備憑證以做申報,官員表示,若在外宴客、招待或是下廣告以統一發票爲憑,即使合作對象爲免用統一發票的小商家也要索取普通收據,免記帳簿。如果是購入物品如餐券禮券或其他產品等,也要在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成本金額,並保留統一發票或收據。

官員舉例說明,曾有A公司經營西藥批發,在2014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了廣告費1千萬元。但國稅局查覈後發現,其中有800萬元是邀請國內醫生參加海外會議、推廣產品,屬於對特定醫生招待,因此爲交際費性質,超過上限額度部分須補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