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陳贈吉/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了,那寺廟呢?

地方政府在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時,不能只着眼於輔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也應輔導寺廟完成合法化,落實保障人民宗教自由。(圖/資料照)

我國《國土計劃法》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已開始施行,「全國國土計劃」也於民國107年4月30日經內政部公告實施;現階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是依《國土計劃法》第45條規定,擬訂各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劃,俾能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

目前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已陸續公告各該直轄市國土計劃草案綜觀上述三個直轄市之國土計劃草案,除了《國土計劃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應載明之11款事項以外,也包含未登記之「農地違章工廠」輔導合法化之計劃內容及具體方案

例如,新北市國土計劃草案中包含「未登記工廠管理計劃」,針對未登記工廠透過擴大都市計劃、輔導搬遷或新增產業用地方式,使未登記工廠得轉型經營、用地變更或進駐產業園區;桃園市國土計劃草案中則訂有「桃園市工業使用清查及違章處理方案」,以繳交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生態補償回饋方式輔導合法化,或以優先承購新闢產業園區方式輔導搬遷;高雄市國土計劃草案中更有詳細的「未登記工廠空間管理計劃」,採取新訂都市計劃及劃設產業園區,或未登記工廠繳納回饋金申請使用地變更爲合法設廠用地等方式,且將都市計劃「農業區範圍內之羣聚未登記工廠,劃設爲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而非都市計劃土地中「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範圍內之羣聚未登記工廠,則劃設爲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未來可採新訂或擴大都市計劃,或採「使用許可」方式辦理開發,輔導未登記工廠土地使用合法化。

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在該直轄市國土計劃草案中,對於既有坐落於農地之未登記違章工廠,分別訂有「未登記工廠管理計劃」、「工業使用清查及違章處理方案」及「未登記工廠空間管理計劃」,輔導未登記工廠依據《工廠輔導管理法》第28條之5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甚至在高雄市國土計劃草案之「未登記工廠空間管理計劃」中,更明確記載得將未登記違章工廠所坐落之「農業區」,依其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之性質,未來分別變更劃設爲「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之三,極力透過各種方案使這些未登記之農地違章工廠可以「就地合法」。

我國長期以來除了未登記「農地違章工廠」的問題以外,坐落農地之寺廟如何輔導使其合法化的問題,也是長期以來未解的難題之一。但是,不論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國土計劃法》條文、內政部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劃」,抑或上述三個直轄市政府所擬訂之直轄市國土計劃草案當中,完全沒有「寺廟合法化」相關條文與計劃內容。相較於「農地違章工廠」受到政府關注至極,甚至可以爲了「農地違章工廠」將現行「農業區」變更劃設爲「城鄉發展地區」,對於宗教界長期無法解決的「寺廟合法化」問題,政府反而漠不關心,也未提出具體之輔導合法化方案,導致「寺廟合法化」遙遙無期,不僅無法保障人民的宗教自由,此種差別待遇也有違《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國土計劃攸關我國未來國土利用之永續發展,自應平衡兼顧各方不同需求,不應顧此失彼,因此,地方政府在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時,不能只着眼於輔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也應重視能夠提供人民精神食糧之宗教界,輔導寺廟完成合法化。

由於目前各地方政府刻正進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之擬訂工作,其他地方政府有可能參考前述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已公佈之直轄市國土計劃草案,致擬訂國土計劃時忽略輔導「寺廟合法化」之問題,筆者呼籲地方政府在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時,應比照輔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之模式,擬訂輔導「寺廟合法化」之相關計劃或具體方案,使寺廟坐落土地得變更爲「宗教用地」,才能貫徹《憲法》第13條對於宗教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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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陳贈吉(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