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保育費上路!風景區最高可收200元 小琉球、澎湖納評估
▲爲了維護觀光永續發展,交通部公告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各風景區可依規定收取30元至200元不等費用。(圖/記者賴文萱攝)
交通部今(29)日公告「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內容訂定未來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等,可依每年旅客數收取新臺幣30元至200元不等費用。法規即起上路後,各主管機關可開始進行收費規劃,最快明年小琉球、澎湖、蘭嶼等地區有機會上路。
爲維護自然生態保育、永續經營臺灣特有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及環境,交通部訂定「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讓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可對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
其中,觀光保育費的費率基準則依照每年旅客人數有不同的規定,未達10萬人次,每人新臺幣30至60元;10萬人次以上未達50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60至120元;50萬人次以上者,每人新臺幣120至200元。主管機關可依本國籍外國籍、不同季節或假日與非假日以及遊客人數尖峰與非尖峰時間採行差別費率收費。
▲▼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上路,小琉球、澎湖、蘭嶼等離島地區納評估,最快明年有機會推動。(圖爲小琉球美人洞,網友吳威毅 Aikes提供,請勿任意翻攝以免侵權)
該法規自今起上路,觀光局管轄的各國家風景區可以評估規劃是否要收取,初步瞭解,小琉球、澎湖和蘭嶼等離島地區納評估,有機會率先推動。不過,觀光局解釋,國家風景區會評估並劃定收取的範圍,主要會針對特別需要保育的區域來劃設,不一定會是整個風景區都納入,過程中跟當地居民協調達成共識後,就會正式對外公告。
交通部指出,收取的觀光保育費未來會要用在永續經營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及宣導觀光保育觀念上。另外,也會用來辦理觀光保育教育解說或管理人員相關訓練和調查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等資源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