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涉詐領遭判6月仍獲2標案 關鍵「3年空白期」沒通報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臺鐵太魯閣號出軌事故關鍵人物李義祥事發之後遭挖出捲入「詐領工程款」官司,2018年8月一審判刑有罪,今年2月三審判刑6個月定讞,理論上他自2018年算起,3年內不得標案,卻還是在2020年間標得兩件花蓮政府的標案。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稱,是花蓮縣府未登記通報;縣府隨後也發表聲明駁斥,希望工程會修法統一規定全國遵守。

▲李義祥被借提。(圖/記者陳以升攝)

太魯閣號事故發生之後,李義祥被查出負責兩家工程公司,其中一家有違法且被判有罪紀錄,卻沒有登記在工程網上民衆黨立委高虹安7日在交通委員會質詢時揭露,引發事故的承包商義祥工業社,與負責人同爲李義祥的義程營造有限公司,有諸多不良紀錄,卻還可以持續得標。

高虹安提到,李義祥今年2月三審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定讞,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3年內要被列爲政府採購案的拒絕往來對象,也不能成爲分包廠商,然而,義程營造在2020年時還有得標兩件花蓮縣政府的標案,以及一件交通部公路總局的標案,「爲什麼明顯應公告拒絕往來的公司,還能繼續投標政府標案並得標?」

▼▲事發當時李義祥還一臉輕鬆跟朋友聊天,並在工寮旁打電話。(圖/記者黃彥傑翻攝)

對此,交通部次長王國材曾在會前受訪時表示,依照《採購法》101條款,如果被判刑,1到3年不能標工程,「因爲這是在花蓮的案子,根據《採購法》規定,如果是有期徒刑,就要公告到工程會的網站,通知所有政府單位」,如果是花蓮縣府執行的,他們要去判斷、公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題報告也指出,義程營造在2015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爲,經法院判決有罪,但因爲花蓮縣政府沒有啓動停權措施,工程會已函請花縣府做說明。

不過,工程會的迴應被認爲是把責任甩鍋給花蓮縣政府,縣府隨後立即發表聲明表示,義程營造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爲,經法院審理纔在2021年2月19日判決有罪確定,若在訴訟中尚未有罪定讞之廠商亦須通報,或是不同家公司卻同一負責人有問題要通報,工程會應修法統一規定讓全國遵守。

▲工程會主委吳澤成。(圖/記者屠惠剛攝)

面對縣府的駁斥,工程會主委吳澤成強調,沒有甩鍋的意思,只是看到確實有案件判決有罪結果,卻沒看見停權處分,會請縣府來函說明,未來也會與法院判決系統連線,只要一審判定有罪就公開,提醒招標機關注意。

吳澤成解釋,只要案件一審被判有罪,依照採購法就應通報停權。接着他又說,「也許他們(花蓮縣府)有其他考量,工程會將釐清雙方認知差距,釐清有無誤會」,未來也會考慮不只針對公司,也要針對人設立黑名單,進行統一列管,後續會再進一步探討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