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促設主權基金 央行:應借鏡他國立專法
立法院財委會今日將召開公聽會,討論修正《中央銀行法》並動用外匯存底設立主權基金。央行指出,各國多以專法規範主權基金。圖爲央行總裁楊金龍。(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財委會今日將召開公聽會,討論修正《中央銀行法》並動用外匯存底設立主權基金。根據央行送至財委會的報告指出,各國多以專法規範主權基金,尚無以央行法規範者,宜訂立專法,並設立獨立法人管理機構,但若想靠主權基金進行「目的性投資」,或推展國家政策,依照「聖地牙哥原則」,都做不到。
民衆黨立委吳欣盈上月提出,已有44位立委提案主張修法,提撥外匯存底10%成立主權基金,並強調相較於香港提出2成外匯存底,挪動1成已是保守。爲使央行「就範」,立委更擬修正《中央銀行法》第20條及第33條條文。
央行指出,國家主權基金顧名思義爲政府的基金,多爲石油等自然資源收入、政府財政盈餘等國家財富,目的在於創造更多的財富,操作原則爲偏重較高風險與低流動性的資產,以換取較高報酬率,如股票、債券、私募股權、房地投資等,承擔較大的短期價格風險。
央行表示,對設立主權基金向來持正向、開放的立場,但建議應訂立專法規範,目前設立主權基金之國家,如韓國、挪威、愛爾蘭、澳洲、紐西蘭等,多以專法規範主權財富基金之設立及運作,尚無以央行法規範者。新加坡、中國均由政府全資成立國家投資公司,其公司治理架構及運作之經驗可供借鏡。
央行說,早期由於主權基金擁有龐大資金,但投資目的與意圖不明,因此易引起被投資國有關國家安全與經濟利益之疑慮,因而有所謂的「聖地牙哥原則」,雖於能提高自身的公司治理程度,但也限縮了投資的自主性,現實就是一國政府將難以藉由主權基金,進行帶有政策目的的投資。
舉例來說,國內部分專家學者建議透過主權基金,取得關鍵技術發展戰略產業,或是本次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所提出,投資世界優秀關鍵企業的股權,藉以獲得高層次全球軟性外交的機會,幫助國家政策之推展等做法,其實都與「聖地牙哥原則」相違背,均難以實現。
央行表示,臺灣是否應仿效他國,設立國家主權基金,宜由政府整體考量,主要是臺灣是否具備如石油收入、穩定財政盈餘等條件。而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基金之名,其實已有主權基金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