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輝縱火燒死9人4度判死 法官:無悔悟難以教化
李國輝縱火害9命,4度遭判處死刑,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公佈判決理由,法官認爲李男的犯罪情節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惡性重大至極,難以教化,維護社會秩序、確保民衆生命安全只能判處死刑。
法官指出,李國輝只因內心不滿情緒及報復心態,欲燒死殺害其所認爲嘲笑他的人、和與他發生口角爭執的人,他也知道屋內還有其他承租人,將因其放火行爲發生死亡結果,仍然視人命如草芥,犯罪手法殘酷、泯滅天良,讓9人冤死,倖免於難的被害人5人。
法官依臺大醫院鑑定意見,認爲李國輝教化困難,且審酌他犯後雖對於殃及無辜表示難過,但對所生氣之人仍心存報復,犯後並無明顯悔悟表現,其內心價值觀已嚴重偏差。即便加以教化,恐亦僅能收表面順服之效,無從認有真正矯正可能。
合議庭認爲,李國輝惡性重大至極,難以教化,如處無期徒刑或較輕之刑度,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之痛,更與被告惡性比例不相符合;爲維護社會秩序、確保民衆生命安全,因而量處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