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遺產繼承糾紛 金錢與親情的殘酷選擇

遺產再怎麼樣都不能獨留給任何一個子女法律會強制你必須保留一小部分給每一個法定繼承人,自由分配是有法定上限的。(圖/視覺中國CFP)

近期這則新聞也是讓我看傻了(新聞請看:照顧晚年!老母臨終「千萬遺產全給女兒」 兒子爆氣飛回臺爭)。依照民法1187條,雖然可以利用遺囑來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但再怎麼樣都不能違反「特留分」的法律規定

「特留分」,我們可以把它解釋成「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部分」。也就是說,你遺產再怎麼樣都不能獨留給任何一個你愛的子女,法律會強制你必須保留一小部分給每一個法定繼承人,自由分配是有法定上限的。

我們用最基本的小家庭來想好了。假設你們家是兩個子女,如果父親不幸過世,在這個情況的法定繼承人是母親、你及你的手足總共3個人,法定的分配方式是「均分」。如果父親留下來的遺產是300萬元,那麼母親、你與你的手足一人就是分到100萬。

如果父親生前曾偷偷立下遺囑,想把所有遺產留給最孝順的你,由於法律有特留分的規定,你也無法獨享300萬,而要留一些給母親與手足。那麼該留多少?依照民法1223條,配偶與手足的特留分是原本能分到的「一半」,在上面的例子中,就是50萬。

因此,你雖然無法因爲父親的遺囑拿到全額300萬的遺產,但你還是能拿到200萬,至於母親與手足則會因爲特留分的保護而各拿到50萬,你最後拿的還是比較多。

不過,想想這則新聞內容就會覺得奇怪:法官不可能不知道特留分的規定,那怎麼沒在審判中闡明特留分的規定,還判兒子敗訴?兒子有沒有請律師?如果有請的話,爲什麼要爭執遺囑的效力,而不是直接去請求特留分的部分?原來,判決其實是返還遺產之訴,而跟遺囑無關(判決請點連結)。

▲應繼分原則上是遺產均分,特留分則是應繼分的一半。(圖/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獨留財產給子女中的一人,在我國似乎並不少見,尤其是我國女性在繼承關係中常常處於弱勢的地位。另一個類似的事例是這樣(案件事實經過修飾與當事人同意):

阿姨的母親因病過世了,子女們開始處理母親遺產,張阿姨卻發現媽媽戶頭裡的錢消失一空,着急的打給大哥,沒想到大哥卻說:「女兒本來就不該分遺產,那筆錢我和小弟已經分完了。」

聽完這些話,張阿姨簡直氣炸了,說道:「怎麼可以這樣子欺負人!媽媽生前都是我在照顧,不管是買菜煮飯、散步曬太陽甚至是找醫生,都是我一手包辦,你們做過什麼?不然拿媽媽的遺書出來看,她一定不會讓你們這樣亂來。」

沒想到,在母親的遺書中,竟然也只將房子現金留給兩兄弟,沒有任何一字提到她的權利。「律師,我該怎麼辦?」張阿姨在辦公室裡邊哭邊說。

在張阿姨的案子裡,「完全不分」違反民法規定,所以張阿姨依法還是可以拿到一定比例的財產。

另外,張阿姨單獨照顧母親的花費也可以跟兄弟要。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依民法1115條的規定,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父母的義務(出錢或出力)。母親尚在人世時,全由張阿姨來照顧,不管是照料人力生活費還是醫藥費,這些費用應該是兄弟也要共同負擔,沒有「女兒該盡的義務」這檔事。所以張阿姨也可以向兩兄弟主張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請求他們該負擔的金額,填補自己全出的部分。

親情不是件易事,往往在繼承發生時變成難事。在遺產糾紛裡,究竟該先處理心情,還是先處理事情,是一大課題,千萬不要一起處理,免得心結變得千絲萬縷,到最後傷錢也傷感情。(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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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