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祥蔚/疫情簡訊8億夠嗎?傳播媒體該給多少?

賴祥蔚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

疫情期間進行簡訊實聯制,是不是免費政府編了8億預算,到底又是花在哪裡?這個議題最近引起不少討論。爲了掌控疫情,相關花費到底該由誰買單?只要公開透明,就算政府全額支付,相信也可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爭議

從宏觀角度來看,三級警戒至今,許多行業都陷入悲慘的蕭條,很多小攤販、小店面更無法營生。相較之下,電信業受衝擊似乎有限。報載電信三雄5月財報成績都不錯,中華電信每股獲利0.38元,贏過臺灣大0.32元與遠傳0.2元;中華電信續坐獲利王寶座,5月營收較去年同期增加,稅前淨利及每股盈餘達成率也都超過預期。

▲電信三雄5月財報成績都不錯,中華電信每股獲利0.38元。(示意圖/記者陳家豪攝)

電信業者吸收簡訊實聯制費用 合理嗎?

電信業有獲利,不代表就要吸收疫情管控的費用,這要看包括電信在內的各公共事業到底怎麼訂定「災害防救業務計劃」。

依照《災害防救法》第19條:「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劃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劃,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定。」先前如有計劃,就應該依照計劃而行,先前如果沒有計劃或者計劃不周延,那就要另外檢討了。

值得參照的是疫情指揮中心廣電媒體的徵用,在2021年1月21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52條、《廣播電視法》第7條以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6條,發函各電視頻道配合播送重要防疫訊息

這些徵用原則上是不付費的,但電視臺經NCC同意可以延長廣告時段,也可申請補助。

▲許多地方都已啓動簡訊實聯制。(圖/7-11提供)

避免差別待遇 更不可劫貧濟富

其實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2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通訊設備報導流行疫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就此而論,電信業者與傳播媒體都在其中。

而且《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提到「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第32條明訂「政府爲實施...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得徵用」。

檢視法規可知,爲了災害防救,政府確實「得」徵用電信與大衆傳播媒體。「得」,就是可以,但未必要,要看必須性。至於要不要由政府付費,如果政府夠前瞻預備金等相關預算充足,未必要立刻要求業者吸收這筆錢;但如果紓困孔急,預算已有不足,而災難仍然持續,這時就算付不出錢,還是該徵用,其理甚明。

▲NCC編列1年8億元做爲簡訊實聯制「處理費用」,圖爲國道服務區簡訊實聯制QR Code。(圖/高公局提供)

政府爲了救災而徵用公共事業有其法理依據,這時就考驗各自「災害防救業務計劃」平時是否周詳訂定的關鍵時刻了。

當然,政府對待電信業與廣播電視業應該力求公平,如果徵用,也要依政府當時預算實際情況、業者規模及獲利情況,來決定付不付費或怎麼付費,以免差別待遇,更絕不能劫貧濟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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