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年滿23歲可任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參審制三讀通過

記者楊芸林銘翰臺北報導

法院臨時會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草案,明定年滿23歲以上等國民,有被選任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若是年滿70歲以上者或公私立在學學生等,則可拒絕成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立法院臨時會完成國民法官法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司法院行政院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總共有113條條文,由於各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歷經3次朝野協商約保留100條條文,並送交院會處理。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民進黨立委開心合影國民黨立委舉牌抗議。(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臨時會自20日下午2時30分開始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經過二讀通過,確認法案名稱定名爲《國民法官法》,由於處理速度緩慢,且每條條文均有多位朝野立委登記發言,民進黨團於21日下午5時10分提案,針對21至22日的會議,延長開會時間到討論事項第3案審議完畢。歷經約30個小時的表決大戰,《國民法官法》於在23日上午6時完成二讀,並繼續進行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明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而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不得公開。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發言。(圖/記者屠惠剛攝)

條文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若身分爲正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現役軍人、警察,以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未完成國民教育人員等,不得被選任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三讀條文明定,年滿70歲以上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教師在校學生;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等情形;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的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等,得拒絕被選任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立法院臨時會徹夜表決國民法官法,立委累了閉目養神休息。(圖/記者屠惠剛攝)

條文也規定,到庭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要給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此外,爲了讓國民法官可以全心參與、順利行使義務,三讀條文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等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等爲由,給以任何職務上不利的處分

不過,國民法官若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或在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以其他方式拒絕履行職務,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倘若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而泄漏評議秘密,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若是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院臨時會馬拉松逐條表決國民法官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表決民進黨版提案時,何志偉一度舉錯牌,立刻回到座位改拿「贊成」牌,並自嘲要罰500。(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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