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美曾重罰57億再罰8.57億! 兆豐銀行急迴應防制洗錢缺失
兆豐金控旗下兆豐銀行在美國時間17日遭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伊利諾州金融廳以「洗錢防制缺失」,罰款2900萬美元(約新臺幣8億5700萬元)。對此,兆豐銀行在臺灣時間今天(18日)清晨緊急發佈新聞稿迴應。
▲兆豐銀行。(圖/資料照)
兆豐銀紐約分行2016年8月因違反美國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處以臺灣金融史上最高罰款1億8000萬美元,摺合新臺幣約57億元,,如今再度挨罰。
兆豐銀行新聞稿:
有關本行因紐約、芝加哥及矽谷分行於2016年查覈基準日存在之風險管理及防制洗錢制度未達監理機關標準之缺失,而於2018/1/17與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下稱FED)及伊利諾州金融廳(下稱IDFPR)簽署裁罰令,以及巴拿馬銀監局因2016年查覈基準日公司治理、風險控管及洗錢防制等缺失對本行裁罰,並此說明如下:
一、FED下轄之美國聯邦儲備銀行(FRB)對本行美國地區分行進行2016年金融檢查,由於紐約分行(檢查基準日:2016/6/30)、矽谷分行(檢查基準日:2016/9/30)與芝加哥分行(檢查基準日:2016/12/31)存在風險管理及遵循美國洗錢防制法規制度之缺失,本行已於2018/1/17與FED及IDFPR簽署裁罰令(下稱FED裁罰令),主要內容包含:
(一)須支付美金貳仟玖佰萬元罰鍰。
(二)提交改善計劃。
(三)委任獨立第三方機構就紐約分行2015年1月至6月間之美元清算交易進行檢視與回溯調查。
二、本次FED裁罰令所指缺失系源自2016年度之檢查報告,查覈基準日或早於2016/8/19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合意令(NYDFS Consent Order,下稱合意令)簽署日、或與合意令簽署日相距甚近,均屬合意令簽署前已存在之防制洗錢制度缺失。是以,此次FED裁罰令與合意令實屬不同監理機關對於同一時期之缺失進行處分,並非本行於簽署合意令後新發生其他嚴重缺失,更無所謂涉及洗錢之情事。
三、2015年3月NYDFS對本行紐約分行進行年度例行業務檢查後,於2016年2月出具檢查報告並列出重大內控缺失。其間FRB曾派員前來本行溝通暸解,惟未獲滿意結果。據事後拜訪得知,當時FED即有準備對本行進行裁罰之意。2016/8/19紐約分行與NYDFS簽署合意令後,FRB即陸續對本行美國地區四家分行進行全面金檢,針對合意令前已存在之防制洗錢制度缺失,FRB檢查報告指出可能採取進一步監理行動(Supervisory Action),並於後續之報告中提及可能採取監理處分(Enforcement Action)。
四、本行董事長及總經理自2016年9月上任後,除積極進行改善計劃外,並多次主動拜訪FRB及分行所在州政府金融監理機關,包括紐約、芝加哥及舊金山等。歷次拜會時FRB雖對本行之改善方向表示肯定,但亦表示,對本行進行監理處分(包括罰鍰)之決定方向並未改變,也很難改變,惟本行仍持續竭力向FED爭取免罰。然FED最終仍以2016年檢查報告之缺失涵括紐約、芝加哥及矽谷等三分行,均有防制洗錢之法令遵循缺失,爲顯示其對所有金融機構採取公平且公開之監理態度,仍必須予以裁罰。惟此次FED裁罰令中亦肯定本行目前已進行強化公司治理,及本行承諾改善美國三家分行之營運監督與法遵計劃的決心,顯示FED已瞭解本行之改革努力。
五、依美國法律規定,FED裁罰令與合意令性質均屬行政罰而非刑事處分,且依金融主管機關慣例,FED及州政府金融監理機關均可同時對同一缺失進行裁罰,不因其他監理體系之主管機關業已裁罰即得豁免,國際大型銀行亦有缺失同時遭FED及NYDFS裁處之紀錄。
六、本行自2016/8/19簽署合意令後,即積極進行各項改善計劃,宣導全員法遵文化、落實公司治理,並加強員工訓練,迄今投入之成本已逾新臺幣10億元。各項改善措施主要包括:
1.全面改組本行董事會,新任董、監事包括會計師、律師、財經學者及洗錢防制等專業人士,並強化董事會監督之功能。
2.全面檢討本行防制洗錢與法令遵循作業,進行組織改造,調整總行管理組織與增設專責管理單位,擴增法遵及洗錢防制人力(總管理處相關人員已達170人,並持續增加中),建置洗錢防制資訊系統,務求建立完善法遵制度,以期與國際洗錢防制水準接軌,並符合美國金檢機關要求。
3.依NYDFS指定之法令遵循顧問審視意見提出改善計劃,包括內部組織調整、規章與程序之強化與洗錢防制系統等,並依規劃進度落實執行面中。
七、2016年本行遭受NYDFS裁罰後,巴拿馬銀監局亦於2016年9月對本行巴拿馬地區分行進行全面查覈(檢查基準日:2016/6/30),檢查報告指出本行公司治理、風險控管及洗錢防制等多項缺失。其後本行除指派副總經理駐點督導並持續投入人力及資源積極改善缺失外,亦多次拜會銀監局官員展現改善決心,並定期提交改善進度。惟其對前述2016年檢查缺失仍裁罰美金壹佰貳拾伍萬元罰鍰。
八、本行對過去之法令遵循制度與管理機制缺失,遭國外主管機關裁罰,引發社會輿情關注,深感抱歉,並已戮力改善。惟各項改善措施涉及制度面、系統面及執行面等基礎建設之建置,須長時間持續努力精進,而非一蹴可幾。爾後,本行將持續投入資源與人力,配合國外主管機關之規定與要求,落實執行改善計劃,並積極致力於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及防制洗錢制度之改善及法遵文化之提升,最後仍懇請各界予以支持與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