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勞資協商最新!長榮航空讓步:撤除3條和平協議條款
記者蔡玟君/南崁報導
長榮罷工進入第17天,勞資雙方於今(6日)下午14:00起在桃園市政府進行第三次協商,桃職工會於近17點時表示,長榮航空針對之前提出的7大「和平協議」條款做出讓步,願意撤除不得對公司員工有任何霸凌言行,不得發表污衊詆譭公司與管理階層及其員工、股東的不實言論否則懲罰50萬元,以及罷工預告期等3項條款。
長榮勞資雙方第三次協商是否能成功吸引各界關注,之前協商時,長榮航空則提出7大「和平協議條款」,遭到工會拒絕,因此此次第三次協商,和平協議條款與秋後算帳條款均爲討論重點。
▲長榮提出的和平協議,點圖可放大。(圖/工會提供)
根據桃職工會幹部於南崁罷工棚宣佈最新協商進度,表示長榮航空在會議上針對之前提出的「和平協議條款」做出讓步,同意撤除其中3條,包括:
1. 工會確認「和平期間」不得發動任何爭議行爲(不得罷工)。2. 工會同意若於「和平期間」過後有發動罷工爭議行爲之必要,至遲應於開始罷工(包括但不限於宣佈、發起或執行罷工)之30日前,對公司、全臺旅行社及相關公部門書面通知預告事項,否則應就因其未預告罷工而有損害之人,負擔ㄧ切、刑事責任。→長榮航空同意撤除3. 不得對公司員工有任何霸凌、歧視、貶抑或其他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言行。→長榮航空同意撤除4. 不得發表污衊、詆譭公司、公司經營階層及其員工、股東的不實言論。如違反約定,工會應按所屬成員及會員的違約行爲,按次數支付公司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萬元。→長榮航空同意撤除5. 工會同意離島航線(臺灣本島來往澎湖、金馬或馬組織航線)不得罷工。6. 工會同意就本協約簽定前對於公司之爭議權均予拋棄,工會就爭議事項不得於和平期間再行主張及請求。7. 若先前雙方就爭議事項簽訂文件和本協約不一致,以本協約之效力爲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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