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評:失衡的司法天平

警方針對香港藝人何韻詩潑漆案,再逮捕其他共犯。(李文正攝)

香港藝人何韻詩遭潑漆,2名嫌犯迅速遭制伏,蔡英文總統蘇揆內政部徐國勇等人第一時間要求警方嚴辦,徐國勇更指警方將以組織犯罪、妨害自由、公然侮辱罪嫌偵辦,果真檢方依組織犯罪將2嫌聲押,雖然暴力犯罪不可取,但檢方不該「先畫靶再射箭」,讓司法淪爲政治服務工具

組織犯罪是重罪,但這個罪很難成立,因爲從其法律構成要件來看,他必須是有結構性組織,並非爲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且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爲必要,同時其組成需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

胡志偉樑太富犯行,其顯而易見是涉犯公然侮辱及毀損等罪,但值得探究的是,他們是否有持續性的集會,且屬於有組織的犯罪,才能構成組織犯罪嫌疑重大,這必須依證據來進行論證,而不該是「長官說了算」。

另胡志偉爲表達自己的主張,做了錯誤的行爲,且在潑漆之前找了同夥開會討論細節,這樣的會議如果只是臨時召集,就不是法律所規範的組織犯罪,檢方如果掌握證據不足,該諭知交保就交保,不是揣摩上意把責任丟給法院來判斷,最後打臉卻是司法的威信

不可諱言,訴諸潑漆的行爲是暴力且須受到責難,並依其犯罪行爲科以相當之罪責;但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身爲警察上級長官的內政部,在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下,不應先下指導棋,設定涉犯何罪,甚至在遭法院駁回後,對法官裁定指指點點,如此以行政干預司法偵查,顯然逾越其本分。

司法偵查與審判都有其獨立性,任何外力不該介入干涉,檢警辦案更不能「未審先判」,政府不該對偵查中的案件先設定朝組織犯罪重辦後,讓檢方失去客觀中立性,受到人民的質疑與非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