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小編被性騷「不適用《性工法》」 婦團建議修正2法條用語

▲電話客服、社羣小編在執勤時,被客戶或網友性騷擾,目前《性工法》法規難以納入和界定。(圖/CFP)

記者林育綾/臺北報導

《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工法)修法上路滿一年,婦女團體今(6日)表示,透過實務觀察,仍有許多盲點、法規不足之處,像是法條提到被「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騷擾等用語,對很多工作領域來說難以納入和界定,包括居家照顧服務員、社區管理員、電話客服、社羣小編⋯等,因此建議修正不符現況的法條用語。

現代婦女基金會及勵馨基金會今(6日)舉行記者會,針對性平三法修法滿1年以來,其中修法幅度最大的《性工法》進行週年總體檢,提出被害人需求、企業困境、主管機關政策、法規的不足和缺漏,並提出相關建議。

婦團點出《性工法》和《性騷擾防治法》兩法的服務資源、防治準則等都未充分整合,像是現行《性工法》第12條第7項規定,「性騷擾系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場所爲之者,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不過像是「居家照顧服務員」在服務個案家中,被服務對象或其家屬騷擾時,法規就難以界定。後續勞動部函示擴大解釋,將居家照顧服務員執勤時,被個案家中服務對象或其家屬騷擾等情形納入,但現代婦女基金會認爲,應修正有關「不特定人」、「公共場所」等不符合現況的法條用語,而不是隻有擴大解釋,避免適用上的困惑和爭議。

婦團舉例有許多工作場域、職務,都可能面臨該法條的限制,而缺乏保障。除了居服員在個案家中被騷擾,也可能在照顧服務機構、安置機構、福利機構中,被機構內的被照顧者、被安置者騷擾。

還有「社區或大樓管理員」,也可能在執勤時被住戶、送貨員、來訪者等性騷擾。另外像是「商店、超商、賣場、飯店、銀行等營業場所」,受僱者在執勤時被顧客性騷擾,也無法適用該法條情形。

其他像是「不動產經紀人員、業務」在待售房屋中被顧客性騷擾,「汽車業務員」執勤時在試車的車輛內被性騷擾、受僱者因公受派訓練時在訓練機構內被騷擾、電話客服被諮詢者騷擾、社羣小編被網路留言者性騷擾等,這些情況都可能落入爭議之中,缺乏法規保障。

婦團建議,應修正現行《性工法》第12條第7項法條文字,明確化性騷擾事件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情形,而非仰賴勞動部逐一函示,以確保法律規範符合實務需求,避免主管機關與事業單位適用上的困惑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