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條款 藍指人團法修法違憲

英文總統(前右)和行政院長蘇貞昌(前左)21日一同出席「第11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開幕,蘇貞昌在門口等待總統抵達,隨後兩人並肩走進會場,是兩人24小時內三度同臺,以行動破除外界不合傳聞。(趙雙傑攝)

立院內政委員會昨日討論民進黨立委沈發惠提案,刪除《人民團體法》第4條中,人民團體包括「政治團體」的提案。但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指出,包括婦聯會等多個政治團體,還在進行行政訴訟,此時修法,恐影響團體權益,有違憲之虞。沈發惠則認爲,這種說法是本末倒置。

2017年12月6日上路的《政黨法》第43條規定,該法施行前的「政治團體」,應於施行後2年內依法轉爲政黨。

沈發惠指出,《人民團體法》第4條定義的團體包含「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因《政黨法》與《人民團體法》部分有所衝突,爲免形成法律漏洞。他因此提出《人民團體法》修法,將「政治團體」刪除,未來將全面迴歸《政黨法》規定。

葉毓蘭指出,這樣修法等同強迫政治團體轉型,而目前56個政治團體中已有10個轉成政黨,還有多少未清算轉型?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詳細數字清查,目前確定的是婦聯會還在打官司

葉毓蘭表示,官司進行中的政治團體,暫時是合法存在,立院此時要修掉《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未來政治團體要如何運作?是否有違憲疑慮?徐國勇表示,法律規定要依法轉型,訴訟是他們的權利,而當時立法的精神是要讓政治團體走入歷史

沈發惠表示,過去臺灣戒嚴時期,不承認政黨(黨外),因此只好創造「政治團體」,由《人民團體法》規範,這個專章,其實就是爲規範政黨,但這種方式並不健全,所以纔會有《政黨法》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