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城:國會改革法案30條文 僅3條違憲

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本報資料照片)

國會改革釋憲案,4位出庭提供法律意見的專家學者,聲請方推薦的臺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張文貞、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一面倒主張違憲,但立法院推薦的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臺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態度中立。董直言30條國會改革法案只有3條違憲,黃則呼籲大法官作成合憲性解釋但隱含違憲宣告,讓「藍白贏了面子,綠贏了裡子」。

董保城昨在憲法法庭上說,經他鑑定後認爲,國會改革法案涉及的法條有30條條文,但國情報告中總統7日內答覆、受質詢時的隱匿資訊的處罰規定、將官員移送彈劾懲戒,這3個法條違憲,其他都是合憲或是根本不該受理。

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部分,董保城說,總統及立委分別由人民選出,職權是來自於憲法規定,但總統是官員、立委是民意代表,所以立委可以提案彈劾、罷免總統,因此總統和立委間是有責任關係,才符合責任政治。

張文貞說,國會改革法案的規範是「準」憲法的法律,要用嚴格標準來檢視,該法案臨時改爲無記名舉手表決是明顯重大瑕疵;林佳和表示,總統到國會義務化及反質詢相關規定違憲。

黃銘輝主張,國會改革法案在修法過程沒有明顯瑕疵,況且舉手表決是立法院議事規則明定的表決方式,關於總統國情報告部分,他認爲大法官在本案必須避免進行高密度審查、強勢介入,應尊重政治運作,而有合憲可能性。

立院調查權爭議部分,張文貞說,因爲沒有保障受調查對象的憲法上的權利,且以罰鍰以外的刑事處罰做爲處罰,違反先前大法官會議解釋,屬違憲;林佳和則說,國會調查權不合憲法的期待,且藐視國會罪違憲。

但董保城表示,國會調查權是不待憲法明定之權,屬於機關行使職權內的「固有」權限,這個見解跟總統制的美國相同,且立法調查爲院會或委員會的權力,國會調查權是國會享有,非監察院能分享。他說,對於不配合調查者須有制裁手段,否則國會調查權形同虛設。

黃銘輝一語道破,國會改革法案是抽象法規範,都還沒有實際使用,只是用幻想的案例來審查,他建議大法官應該作成合憲性法律解釋,但是隱性的違憲的宣告,或是警告性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