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車1分鐘違規3次遭檢舉 報關行老闆辯「遭逼車亮槍」法官不信
男子開車1分鐘違規3次遭檢舉收罰單,他辯稱自己當時在惡意逼車還亮槍纔會出此下策。(圖/達志示意圖)
外商報關行陳姓負責人開公司車走西屯區,短短1分鐘內「任意變換車道」、「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遭民衆檢舉吃上3張共3300元罰單。陳男不服上訴,強辯當時遭惡意逼車攔車還亮槍恐嚇,保護車上小孩才違規。法官看檢舉影片,卻看不出有類似狀況,陳男又拿不出證據,最後判他敗訴,仍得乖乖繳罰單。
判決書指出,梧棲區某澳門商報關倉儲公司陳姓負責人,2019年10月9日下午1點左右,開登記在公司名下的小客車,行駛西屯區福雅路時,遭民衆用行車紀錄器影片檢舉他在1分鐘內有1次「任意跨越2條車道行駛」、2次「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違規行爲。警方勘驗影片認爲違規屬實,開出1張9百元及2張1200元共3張罰單。陳男不服,向監理站申訴不成,轉向臺中地院提出行政訴訟。
陳男辯稱,他當時車上載有小孩,遭人「一前一後一路尾隨」並「惡意逼車、攔車」,甚至疑似「亮槍」。他顧及自己和小孩安危,纔會一路閃避對方車輛。他認爲是對方攔他車不成,才惡意檢舉他3次違規,希望法官撤銷原處分。
法官勘驗影片,認爲警方開罰有據,至於陳男所說遭人惡意逼車、攔車,整個影片過程都沒看到類似情況。陳男提不出相關證據,況且如真遇到類似情況,也可自行或委請他人報警求救,並不存在只能違規駕駛才能避免的狀況。陳男主張有緊急避難事由應該免罰,沒有理由。
另外,陳男3次違規行爲雖然時間才短短1分鐘,但仍屬於不同時間、地點,屬個別行爲,依《行政罰法》規定,本應分別處罰,並無重複處罰問題,駁回陳男之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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