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勞退金提撥不足要罰 不違憲

憲法法庭27日針對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的釋憲案作成合憲判決。(林偉信攝)

爲了防止無良僱主惡意倒閉,導致仍使用勞退舊制的勞工討嘸退休金,《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僱主要爲其員工提撥退休金且差額不足要遭裁罰,吳東都等5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對此規定認爲違反比例及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27日判決合憲,這也是15名大法官都是蔡英文總統任命後,作成的首件判決。

勞基法1984年施行時就規定,僱主應在主管機關所定提撥率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實際上多數公司都用最低提撥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致發生無預警關廠或歇業時,已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以支付員工的退休金及資遣費。

這樣的情況導致勞工求償無門,陸續發生多起關廠工人走上街頭抗議、絕食或臥軌等事件。2005年施行勞退新制,但有許多早已投入職場的勞工,仍可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於是立法院在2015年修法。

修法後規定,僱主在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果該餘額不足以給付次年度內達到退休條件的勞工退休金數額,僱主就必須在次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不足的差額,否則將遭裁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紙容器製造的優美公司,遭臺北市勞動局查覈發現,2016年度有34名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所需退休金共4843萬多元,但優美的勞退專戶只有449萬多元,也未依規定補足準備金,差額4393萬多元,公司遭裁罰9萬元。優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承審受命法官程怡怡,與庭長吳東都(甫就任最高行法院院長)等5名法官,認爲有關處罰僱主規定違憲,就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爲,這樣的規定是爲讓僱主及早準備,確保次年度退休勞工能獲得法定足額退休金,強化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保障,符合國家保護勞工政策意旨,手段與目的正當,沒有違反比例及平等原則,判決合憲。

本判決主筆大法官是楊惠欽,共12名大法官同意;黃瑞明、詹森林及謝銘洋3位大法官則提不同意見書,他們認爲,要求一次補足提撥率和實際退休金的差額,造成企業突發性的財務負擔,且課予企業過於沉重的責任,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合理關連,逾必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