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強制一次提撥勞退金 合憲

案件緣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發現,從事紙容器製造業的優美公司在105年有34名勞工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依法應在專戶提撥退休金約4,843萬元,但專戶只剩下450萬元,遭勞動局裁罰9萬元罰鍰,並公佈公司及負責人姓名。

優美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優美再提起上訴後,當時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承審後,認爲勞基法中針對退休專戶提撥等相關規定不符比例原則,特別是針對經營有困難的僱主,將會形成企業的不合理負擔,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虞,因此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27日作出判決,此案也是朱富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等四名新任大法官的處女秀。憲法法庭表示,勞退提撥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尚無違背,亦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的問題。

憲法法庭認爲,勞退提撥的規定主要是爲了讓僱主及早準備,確保次年度退休的勞工可以領取法定足額退休金,降低僱主因突發性企業財務問題,強化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益,立法目的符合憲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國家應實施保護勞工政策」意旨,有即時預防與示警效果,核屬正當。

憲法法庭也認爲,僱主若確實依法規規定,擬定「適切」提撥率且按月提撥,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精算的提撥率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退準備金,則僱主每年應一次提撥補足的退休金差額,尚屬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