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用腳滑600公尺回公司 警稱「聽到引擎聲」騎士獲無罪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楊姓男子去年9月10日凌晨0時許酒後坐在機車上面,用腳滑動打算回到600公尺遠的公司休息,結果被兩名警員抓包。然而,新北地院法官認爲,現階段的判斷基準都是警方的說法,對楊男明顯不利,在缺乏客觀證據情況下,難以完全採信警員的證詞,最後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楊男自稱酒後是坐在機車上用腳滑行。(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楊男當天在臺北市萬華區某卡拉OK店喝酒,大約一個小時後騎機車行新北市新莊中正路508巷口,而且還逆向,被李姓、尤姓兩名警員攔下,經酒吐氣含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25毫克,顯然是違規酒駕。

楊男挨告後不僅堅決否認酒駕,還辯稱當下他有戴安全帽,也有開機車大燈,可是沒有發動引擎,「我是以雙腳移動,想要回到600公尺遠的公司休息。」

而兩名警員證稱,楊男當時明明有發動機車,車速大約在10公里左右,否則不會進行攔查,「我們將他攔下時,有聽到引擎的聲音」,只是無法確認他的雙腳是放在地上還是踏板上。

▲楊男與警方爭論事發當下到底有無發動機車引擎。(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新北地院法官認爲,兩名警員對於如何認定機車處於發動狀態、是誰關閉引擎等問題,都無法清楚交代,或許在警員執行勤務行政規定中,要求取締酒駕應以行爲人已經發動引擎爲前提,但是不能倒果爲因,以警察客觀上的攔查結果推論楊男一定有發動引擎。

法官接着表示,事發地點就在大馬路邊,光靠有聽到引擎聲這一點,無法證實楊男當時的確有發動機車,也有可能是其他車輛的聲音,加上沒有更多客觀的證據,自然無法完全僅憑單方面說詞就認定騎士有罪;況且這起案件只要楊男認罪,就可以快速完成裁判,所節省程序利益不會比實體上的還少,他卻堅持主張沒有發動引擎,或許表達的時間點不夠即時,但也沒辦法證明是在說謊,最後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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