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溢領加班費2876元 換1年10月徒刑

大同警分局巡官溢領加班費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前北市大同警分局行政組巡官李原銘,在2017年3月、8月間虛報超勤時數詐取2876元,檢方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元,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李男,現在已經遭警局停職,2016年11月開始在大同警分局擔任巡官,依勤務表排定要到派出所查勤,但他卻留在辦公室辦理業務,沒有出門,檢察官傳喚當天派出所值班員警,確定沒看過李巡官進入所內查勤

浮報超勤加班費9小時,共計2876元,事發後,他主動繳回所以加班費1萬5636元,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予以減刑。

法官認爲,李擔任警職,對於請領加班費規定沒有不知道的理由,竟忘卻其身分職責,無視法律之嚴厲禁制,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損害政府機關之廉潔,雖詐得之款項非巨,仍相當程度破壞官箴,亦影響人民公權力信賴,不宜以情輕法重再次減刑。

衡量李犯後主動向服務單位致歉,態度甚佳,現已停職沒有收入,判決有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