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力拚租稅優惠 爭取3大免稅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爲鼓勵金融整並,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18)日將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等4案,力拚多項租稅優惠,包含金融整並的股票移轉免徵證所稅、證交稅,且移轉貨物勞務不會被課營業稅。

羅明才版指出,企業併購法,規定企業併購時移轉的股票免徵證交稅,爲衡平相關法律對企業規範公平性,爭取因合併移轉的股票所產生的證所稅及證交稅一律免徵,以及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商譽攤提部分,羅明才版指出,參酌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進行併購而產生的商譽,得於15年內平均攤銷」,爭取因合併產生的商譽或取得可辨認無形資產,得於15年攤銷,較原先的5年延長,金管會表示贊成商譽攤提延長。

商譽攤提期間延長,對企業來說,每期認列的費用將減少,在營收穫利相同的基礎上時,企業繳交的稅收也將較多,如當商譽爲1500萬元,當分5年認列時,每年攤提的費用爲300萬元,當分15年認列時,每年攤提的費用則降至100萬元。

除了爭取商譽攤提延長外,羅明才版還爭取金控合併銀行時,專業銀行商業銀行並存存。

羅明才版指出,金控法未明文規定禁止金控同時對兩家銀行具有控制性持股,爲避免專業銀行與商業銀行無法並存同一金控旗下,而必須消滅,爭取金控因與其他銀行合併,以營業讓與或其他方式成立或設立的銀行子公司,得與金控原有其他不同種類的銀行並存。

對於羅明才修正版,金管會表示,贊成商譽攤提期間拉長,不過涉及租稅的部分尊重財政部意見,至於金控旗下專業銀行與商業銀行是否並存,基於金控法規定金控的事業投資及被投資公司的管理若金控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併成爲存續機構,將有違金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