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又輸了!國道ETC改三段式收費 高公局須付遠通1.2億
▲法院判高公局需補償遠通電收變更ETC計程費率系統的額外成本1.2億元。(圖爲資料照/遠通電收提供)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建置經營國道ETC電子收費系統,期間歷經紅外線OBU改成eTag等多次調整後,遠通不滿原本依約設計好的一段式標準費率,被高公局一場會議指示改成三段式費率,導致設備、開發費用暴增,打官司求償。臺北地院審理認爲,高公局確實變更合約工作範圍,應補償遠通超過1.2億元的建置成本。可上訴。
高公局2007年和遠通簽訂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合約後,雙方間鉅額官司不斷,高院在2017年間判決,高公局要賠償支付遠通通知用路人欠費的掛號郵資,累計達1.1億元,因高公局不上訴而確定;2018年間,高公局主張遠通電收一開始推紅外線OBU時,第3年使用率未達合約門檻,應罰違約金4.2億元,但被臺北地院判敗訴,遠通免罰。
遠通曆經兩場官司勝訴後,這次再以他們當初依照契約精神,設計了標準費率之「一段式費率」計費功能,卻因高公局在2012年一場費率系統配合會議中翻盤,被高公局要求設計包含標準費率、優惠里程、長途折扣的「三段式費率」系統,導致遠通除了要損失以支付的開發費用,還必須重新跟廠商增購設備,總計多花1億2015萬1016元。
高公局反駁指出,當初簽約沒有說一定要做一段式或三段式,只要是建置計程電子收費系統,就屬於遠通的工作範圍,且如果遠通繼續沿用OBU,就不用費事修改eTag的費率系統。
但法官根據專家鑑定報告,認爲雙方簽定的合約條文邏輯,都是要建置「走多少(車行距離)、算多少」的一段式費率系統,高公局雖是基於公共利益,要求設計成三段式費率,但確實超出契約工作範圍,且無證據顯示變更費率系統與使用OBU或eTag無關等理由,判高公局需補償遠通因更改系統額外花費的建置成本1.2億多元。
●遠通電收回應如下:
依原來的規劃,計次收費轉計程電子收費,只是將原先收取固定通行費的23個收費站,改成319個按距離長短收費的虛擬收費站(門架)而已,因此,計次收費的後臺系統是可以繼續沿用到計程收費階段的。
但後來,高公局提出了每日固定20公里免費、20到200公里採標準費率、200公里以上打75折的創意作法,而且通行費採每日結算、三天後扣款,以致後臺系統必須重新設計與開發,此屬於合約範圍外的事項,遠通因此依契約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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