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ETC使用率落後未違約 「遠通電收」免付4.2億違約金

認定ETC使用率落後未違約 「遠通電收」免付4.2億違約金。(本報系資料照)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遠通電收公司經營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未達到約定的ETC年均使用率標準,依合約求償從通知違約開始,到改善完成的855天懲罰性違約金4億2750萬元。遠通不服提告免付,案經纏訟5年多,臺北地院19日認定ETC利用率落後,不符雙方約定違約成立要件,遠通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有理由。

依法官的判決,遠通電收勝訴,代表高公局不能以違約爲由,要求遠通電收給付4億275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本案可上訴。

遠通電收2007年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由遠通負責ETC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2011年4月15日,高公局發函遠通,表示未達到契約「議約確定條款」規定的電子收費利用率第3年度所定的45%目標,影響契約履行,構成違約。

後來高公局又在隔年6月和2013年6、7月,三度發函遠通,聲稱還是未達到約定第5、6年度約定的ETC分年使用率65%、70%目標,顯示改善不足,回溯自2011年4月15日起,按日處罰50萬懲罰性違約金,至完成改善日,即2013年8月16日止,共855天,合計4億2750萬元。

遠通電收認爲,違約金頂多該付800萬元,且當初爲改善ETC使用率,整體解決方案額外投入21.5億元的契約外成本,遠高於800萬,故違約金應減爲0元,一毛錢都不該付,因此5年多前提出本件「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

案經纏訟多年,北院認爲,ETC利用率遠通約晚了1年才達成約定標準,審酌本件契約規模龐大,且履約期程相對較長,遲延1年難認爲屬重大延宕政策推行。

法官認爲,本件ETC利用率落後,高公局主張是遠通服務品質有違失,或利用率落後造成遠通財務狀況不佳,高公局都未舉證,本件利用率落後情形,不符合契約所定違約的成立要件,遠通電收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是有理由,判遠通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