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千元鈔1個月後還 他稱「忘記了!」獲判無罪

▲圖爲示意照,無關本案。(圖/達志意圖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臺北一張姓男子超商櫃檯前撿到1張千元鈔,1個多月後被失主發現,張男立即還錢,檢察官依侵佔遺失物罪嫌起訴他,張男則表示,是因爲工作太忙才疏於處理,臺北地院認爲,張男得知失主後已立即還錢,不能苛求他優先處理撿到錢的事,判張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於去年6月15日下午,在超商前撿到一曲姓女子不慎掉落的千元鈔,而檢方認爲張男將錢佔爲己有,有侵佔犯意,將他起訴。張男表示,撿到錢後有和同事討論該如何處理,本來是想送去給超商店員,但因面額不大,擔心會被店員私吞,所以才先放到辦公室內的置物盒裡,後來因自己公事繁忙,就忘了將錢送到派出所,但錢一直在盒子裡,他沒有動用

法官勘驗監視器,確認張男撿到錢後,確實一度想返回超商,而且撿到錢後沿路都將錢拿在手上,沒有蓄意遮掩、步伐也沒有加快,而且在失主找上後,就大方承認有撿到錢並歸還,法官因此採信他的說詞,認爲張男沒有犯案意圖。

法官認定,不能苛求拾獲者優先處理拾得物,所以不應憑藉還錢時間點,直接推論張男有侵佔的意圖,因此宣判張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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