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領養真宰殺!苗栗詐領20流浪犬宰殺食用案3人有罪定讞

苗栗領養真宰殺流浪案件最高法院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苗栗男子坤豐,從2018年1至6月間,到竹苗等地的公立收容所領養20只流浪犬,但犬隻全數失蹤。檢警獲報後,查出邱男將領養的狗轉賣給臺中同夥莊金樹,再交給越南移工阮維書宰殺食用檢方因此依照違反《動物保護法》提起公訴,一審查無實證判無罪,二審逆轉改判3人5到6月刑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5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於2018年間,由動物保護志工發現,報警處理,檢警秘密偵辦後,全案才因此爆發。檢方起訴指稱,邱男2018年至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公立收容所領養20犬,但犬隻全數失蹤,檢警追查後,發現邱男將犬隻賣給臺中的同夥莊男,再由莊男委託越藉移工阮男,在莊男家中三合院中宰殺,供人食用。

檢警找上門時,3人全都矢口否認犯罪,但檢警在三合院中查扣的許多動物毛髮狗頭狗腳殘骸以及血跡等等,經過鑑定後,發現分屬於3只不同流浪狗所有。檢方因此依照《動物保護法》,對3人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以查無實證爲由判處無罪。案件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今年3月間逆轉改判有罪。臺中高分院有罪理由主要是依照現場查扣的客觀證據,越南移工手機中的動物屠體照片,以及相關證人間供詞,認定他們確實領養「配戴藍色尼龍項圈綴有綠色尼龍繩」,而後轉賣並宰殺食用。

二審法院量刑時,認爲「三人無視於動物保護法所宣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立法意旨,恣意宰殺犬隻供人食用,對保護動物的善良社會風氣影響甚爲巨大,所爲實不能寬容放縱;同時考慮狗類動物具有相當於人類幼兒認知技能,可感受人類的情緒,並能透過眼神肢體動作聲音傳遞快樂、恐懼、害怕、痛苦等情感,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但邱男等三人竟宰殺犬隻供人食用,主觀惡性不輕,且手段兇殘。」二審因此將邱男、莊男均判刑5月,阮男判刑6月,分別可易科罰金24萬元與27萬元,阮男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5日駁回上訴定讞。